一个都不能少—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新规解读

2017-07-19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早在2016年10月11日,财政部就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新建项目“强制”应用PPP模式,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具备条件的,“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2017年7月18日,财政部、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通知》”)可谓“两个强制”的升级版,“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同属于环保产业,加之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各地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需求急剧增加,地方政府有强烈的意愿和企业进行PPP合作,因而财政部选择在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重点推广PPP模式尚在情理之中,只是“全面实施”这一表述实在罕见,也难怪《通知》甫一发布,朋友圈里讨论之声就不绝于耳。

根据《通知》内容,“全面实施”包括几层含义:所有项目、所有环节、全面监督。

所谓“所有项目”是指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对于存量项目也要有序推进转型为PPP模式。目前,各地污水、垃圾处理厂已基本布局,未来增量有限,因而《通知》对于存量项目的影响将更为显著。不同于纯公益性质的PPP项目,污水、垃圾处理厂有着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现金流,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无疑是优质资产,即便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拿出优质存量资产进行PPP运作,不少政府还是“顾左右而言他”,坚持肥水不流外人田,此类项目大多留给了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此番《通知》要求污水、垃圾处理厂全面转为PPP模式,恐怕地方政府不得不“献宝”了。只是,《通知》对于“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项目”的范围界定仍然不甚清晰,例如污泥的处理、中水的处理是否也可以算作污水处理领域的项目,都还需要相关部门给出说明。

所谓“所有环节”,是指“在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方位引入市场机制,推进PPP模式应用,对污水和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各环节进行系统整合”。《通知》在列举污水和垃圾处理环节时并未使用“等”字,我们无法判断这是否意味着“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已是穷举,更不能确定新建管网环节是否也属于“各环节”的范围。2015年2月1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指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站网一体、收集处理一体化运营。《通知》也强调要“实现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和垃圾处理清洁邻利”。一方面,从政策的导向看,厂网一体是未来污水处理厂发展的方向;但另一方面,污水管网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都决定了难以产生经济效应,属于沉淀资产。如何真正实现厂网一体,将管网建设环节并入PPP项目,依然需要实践的不断探索。

所谓“全面监管”是指《通知》为地方政府划定五条界线: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不得承担无限责任,不得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不得做保本承诺,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其实这些规定也是“老生常谈”,监管部门为了规范“明股实债”、“假PPP”可谓是操碎了心。看到这里不少人又开始担心:地方政府不得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是否意味着就不能承诺最低污水、垃圾供应量了呢?这么想的人可能是对“最低收益承诺”有什么误会。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中,污水和垃圾的收运通常由政府部门主导,项目公司对污水、垃圾的供应量都不具有控制力,无法通过市场行为或依靠其主观努力获得预期的处置物,如不设置保底供应量,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无疑加大了不可控的风险,并可能将此风险成本体现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形成不合理的风险溢价。设置保底供应量合理合法,实践中亦多采用,“保底收益”与“保底供应量”不可混淆。

除上述内容,《通知》中“必须成立项目公司”、“按效付费”、“统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资金”、“以奖代补减少资金投入”、“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环境治理”等规定亦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通知》一出,新一轮污水、垃圾处理PPP热潮又将来临,但是“热潮”之下更需冷思考。公共服务和传统基础设施的区分暂且按下不提,也不讨论财政部是否有权对该领域发文监管,《通知》的出发点固然是好,但正如我在“律动PPP”文章《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里所说的,发展PPP切不可一厢情愿,闭门造车。一旦PPP模式成为新建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唯一选择,问题也将接踵而至:没有社会投资人的地区还能不能建污水、垃圾处理厂?会不会迫使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厂而包装PPP?物有所值评价还需不需要?不论是否“物有所值”都采用PPP模式,“为了PPP而PPP”的思路恐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初衷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