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PPP专家对PPP绩效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2019-05-13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杜涛


近日,一份财政部办公厅下发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PPP圈内引起轰动,众说纷纭。

一位财政部、发改委专家库专家对记者表示,《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发布,犹如在平静的PPP圈,投放下了重磅炸弹。

以下是该专家的看法:

一、对于绩效管理指引的认识

1.绩效管理指引的颁发,可以避免实操中的争议,有利于PPP规范实施。

自92号文提出项目建设成本与运营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得少于30%,10号文中提出“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后,项目参与各方对绩效考核部分挂钩比例认识不一,争议较大,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和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由于理解不同,各自解读、误读,有些项目在操作中难以为继,通过绩效管理指引的下发,能够尽量减少各方分歧,达成共识,有利于项目推进。

2.绩效管理指引覆盖了PPP项目绩效管理和PPP工作绩效管理两个层面,有利于PPP从整体规范

绩效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从PPP项目操作层面和政府推动PPP工作两个层面构建了PPP项目绩效管理和PPP项目工作绩效管理两个体系,同时也明确各级政府可对下级政府开展PPP工作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可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PPP工作绩效评价。通过对PPP工作绩效进行“全面绩效评价”,有利于PPP从整体、宏观角度进行规范推进。

3.绩效管理指引强调“风险分担”,对绩效评价不达标项目,要分清责任,按约履责

绩效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风险分担”、“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通过区分影响考核结果的责任,来强化政府的履约责任,有利于解决PPP绩效考核中社会资本对考核机制不清晰,考核结果不透明,按效付费不明确的担忧,避免影响PPP项目融资落地。

二、对于绩效管理指引需要着重分析思考

1.PPP绩效考核管理要以PPP合同为基础

PPP项目的绩效考核应以PPP合同为基础,但在绩效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如第十二条中“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应该更加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第十六条中“及时实施纠偏,项目绩效运行情况与项目实施阶段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时,绩效监控主体应及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纠偏”;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主体应根据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对于项目公司的考核,无论是评价主体、评价要求均应以PPP合同为依据,如有最新的政策要求也应引入合同再谈判机制来解决,评价主体如单方面因最新政策要求或其他变更来调整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导致项目公司对评价结果不认可。

2.绩效考核指引中对于评价报告的审核在操作中引发争议

绩效考核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报告的审核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将对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应用造成严重不确定性,如果各方已经达成一致的项目评价报告,因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异议,并进行再评价,项目公司对再评价报告有争议时,将如何解决,在此期间,财政部门如何支付。建议评价报告审核应由财政部门和实施部门在评价结果报告征求意见时提出,并在争议解决机制中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3.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应尊重合同约定

绩效考核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中“(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及PPP项目绩效目标,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如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PPP合同的约定,在支付时,财政部门依然是可以根据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来安排财政预算支出,对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来讲,将会不可承受,会对PPP执行产生重要的影响。

绩效考核,事关PPP参与各方的核心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绩效考核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颁发,可以集聚各方智慧,有利于用绩效考核的手,促进PPP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