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万亿投资从何来——简评《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12-28 来源:新基建投融圈 作者:陈伟


3060双碳目标是我们国家既定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各专业机构的研究预测,要实现这一目标,从今天到2060年的总投资需求约为100~200万亿,以中间值估算,未来30到40年的年均投资要达到3~4万亿。而在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之下则是气候资金需求和供给矛盾的普遍突出,为此,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将促进气候投融资工作提到了日程上。

我国国家治理上一个重要经验即是中央统筹下,鼓励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近两年生态环境部关于EOD模式就已经推动过两轮试点申报工作,而低碳领域,也已经有过低碳城市试点、适应型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低碳社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等。

不出所料, 2021年12月23日,新增工信部、住建部、国资委和国管局等发文单位后,《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正式印发,要求以国家级新区和地级市作为试点范围,基础条件则是近三年来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等上的任务表现,优先考虑国家级新区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领域已开展国家级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与经验的地区。

1、气候投融资定义与范围
与57号文一致,气候投融资被定义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的一系列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领域外,还应注意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低碳发展目标和绿色金融等在近期的一些重要变化。
(1)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已更新2021年10月28日《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我国已经更新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2)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具体目标而对于低碳发展目标,2021年12月3日,工信部发布《“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了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一系列具体目标:到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取得阶段性成果;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0%;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3.5%;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6%;推广万种绿色产品,绿色环保产业产值达到11万亿元。
(3)绿色金融及最新界定标准最早在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至2021年7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施行后,绿色金融业务被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各项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而在2021年,人民银行等又发布了一系列界定诸如绿色债券、绿色项目及绿色金融的最新标准规则,如《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等。
(4)煤电有序退出等尚未纳入范围内按照现有的研究,未来电力系统将不需要大量的煤电来承担电力供应,只需保留少量煤电作为调峰负荷以应对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问题。保留的少量煤电需要配合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大量的煤电项目都将面临有序退出问题,这其中所涉及的退役成本、灵活性改造成本的投融资问题,本次试点中暂未列入。这或许只是因为我国在短期内,煤电作为基础负荷的作用还无法被取代。但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已经不可逆,煤电有序退出的相关机制和资金的保障问题需未雨绸缪。

2、试点目标与任务
试点地方最终要从建立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上入手,在市场主体、发展模式和国际合作平台等几个方向上形成成果,实现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要素向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充分聚集。因此,最终试点地方的政策创新将是一大看点。
(1)试点方案应结合碳达峰行动方案编制试点方案的编制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和见实效。此处所谓的路线图,笔者理解其核心内容必须要基于试点地方的双碳目标路线图/碳达峰行动方案。具体而言,试点地方应至少同步开展碳达峰行动方案的编制,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碳达峰的总体目标与阶段性目标以及区域内重点部门或行业的实施路径等方面,实施和完成一些基础性和支撑性的研究工作。
(2)遏制“两高”项目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最新精神应对气候变化的巨大投资要成为推动试点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但同时就要在产业政策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的上马。以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作为政策要求是题中之意。试点地方推行时,还需要同时全面理解最新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到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等更新要求。
(3)碳金融与信息披露碳金融中重点提到了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和碳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动碳金融体系创新。最新的《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提出了三种典型的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实施流程,包括环境权益回购、借贷和抵质押贷款等,这些都可以在碳金融实践中创新应用。除了具体的碳金融产品创新,碳金融产品的成熟需要碳核算和信息披露,碳核算、碳会计、碳审计及环境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创新,可以作为试点地区政策体系上的重要创新和突破方向。
(4)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近年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都体现了项目库管理在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公开透明上的重大优势。此前生态环境部建设中的“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库”应该就是鼓励试点地方对标的“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未来可能会形成如目前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和审批监管平台类似的多层级的气候项目和资金信息对接平台,是否入库有可能成为对项目气候融资可行性的重要判断依据,一如现在金融机构对PPP项目入库的态度。


(5)国际交流合作与未来全球碳市场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球性任务,从一开始就有很强的国际合作属性。从CDM开始,气候投融资就是国际合作的主要领域。国际多边金融机构也早早在国内开展相关业务,跨国公司则在供应链和绿色脱碳上有越来越紧迫的需求,试点地方还可以在利用这些境外资金上加强交流与创新。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刚刚落幕的COP26通过了巴黎协定6.4机制,即未来全球碳市场机制,我国作为可再生能源等相关领域的领先优势有可能成为这一机制下主要的开发商及贸易商。试点地方也可以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