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文旅财〔202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9〕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山东境内(不含青岛市)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支持提升服务能力。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市、县两级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条  鼓励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在做好公益性免费开放工作的同时,依托其自身资源按照市场化方式举办特色(临时)展览等活动,开发文创产品,增加经营收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进行捐赠,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四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统筹安排、定额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支出政策,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拨付资金。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拟定支出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主要用于对省内(不含青岛市)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发生的支出给予补助。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七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归口管理,管理规范、统计资料健全,纳入文化和旅游部门统计年鉴。

(二)正常向群众免费开放。

第八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年度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一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为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个数。“三馆一站”个数参照文化文物统计资料最新年度数据测算。

第十二条 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各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上述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省级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按照省对市县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因素金额*基本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可根据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进展、绩效等情况统筹核定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提交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并在规定时限前10日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下达至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按时限完成。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项目单位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规定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时将自评及重点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实施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专款专用,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能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政府采购、绩效目标、绩效信息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三十条 对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三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原《“三馆”免费开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鲁财教〔201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