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和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的通知

黔府函〔2024〕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铜仁市德江县枫香溪镇、黔南自治州平塘县牙舟镇、黔南自治州三都自治县都江镇、黔南自治州瓮安县猴场镇等6个镇列为第四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将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宁西街道和睦村计王寨、黔南自治州惠水县好花红镇好花红村、黔西南自治州册亨县冗渡镇威旁村等3个村列为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坚持应保尽保,加强调查评估认定,丰富我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和价值,积极探索创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新经验新路径,大力促进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市(州)、县(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的整体保护,做好活态传承。依法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和实施,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积极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强化调研评估和动态管理,以点带面指导地方抓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提升,深入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利用,为加快建设多彩贵州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