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公共卫生体系补短板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公共卫生体系补短板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9日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

公共卫生体系补短板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2年)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底前,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规范的发热门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规范的发热门诊,无条件的设置发热诊室满足需求;各级疾控中心具备传染病检验检测能力;承担传染病收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每个县(市)至少要有2家核酸检测实验室。启动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平战两用试点项目改造,编制《大型公共设施平战两用(方舱医院)设计和建设标准》初稿。

——2021年底前,所有乡镇卫生院设置规范的发热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规范的发热门诊或诊室;完成医疗机构可转换病区和重症监护病区(ICU)建设,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完成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配置。

——2022年底前,完成院前急救体系和重大疫情信息平台建设;编制完成《大型公共设施平战两用设计和建设导则》,选择部分新建项目(方舱医院)进行试点。

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每个市(州)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具备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险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地方探索建设集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1.县级疾控中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疫情及时发现和现场快速处置能力。增强实验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主要传染病病原体快速诊断能力,加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生物安全现场防护装备水平,满足现场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需要。建设适用现场的传染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质安全风险监测、职业健康风险监测实验室。

2.市(州)级疾控中心建设。加强疾病监测预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提升疾病预防大数据信息化支撑能力。提升实验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急性传染病病原体分析鉴定能力,提高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和生物安全防护配置水平。建设各类传染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质安全风险监测、职业健康风险监测相关实验室。

3.省级疾控中心建设。重点提升省级疾控中心传染病检测“一锤定音”能力和突发传染病快速响应能力。支持省级疾控中心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检验中心、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等;加强标准化菌毒种保藏中心、代谢组学和基因组学、P3、A3等重大技术基础实验室建设,加强和完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装备配置。

4.疾控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市级不低于75m²/人、县(市、区)级不低于70m²/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控中心编制人员)或按服务人口核算,市级不低于250m²/万人(按建成区常住人口)、县(市、区)级不低于140m²/万人(按辖区常住人口)。经济较发达、承担培训教学任务或重点科研任务的机构,可按实际需求增加面积。(省卫健委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二)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救治能力。各县(市)选择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县级医院龙头作用,辐射带动县域内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筑牢救治第一道关口。

(1)建设规范的发热门诊,改善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条件,更新换代医疗装备,完善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期保障设施,提升医院诊疗环境。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2)提高传染病检测和诊治能力,重点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区建设,完善聚合酶链式反应仪(PCR)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提高快速检测和诊治水平,具备已知传染病的常规检测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设独立的P2实验室。(3)建设可转换病区,“平时”可作为一般病床,按照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呼吸机等必要医疗设备,做到“平战结合”,中西医并重,具备在疫情发生时迅速开放传染病病床的能力。原则上,3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开放不低于20张,30-50万人口的县不低于50张,50-100万人口的县不低于80张,100万以上人口的县不低于100张。扩增重症监护病区(ICU)床位,一般按照不少于可转换病区床位数的10%设置重症监护病床,设计有较大比例的“可转换”ICU。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规范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

2.健全完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以“平战结合、分层分类、高效协作”为原则,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各市(州)要依托1-2所区域内综合能力强的医疗机构建设市级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实现100%达标。人口较少的市(州)指定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作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原则上不鼓励新建独立的传染病医院。

(1)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所现有医疗机构参照《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升级,配套建设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置设施,落实“三区两通道”设计要求,配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必要设备,强化物资储备,扩大传染病集中收治容量,适度预留应急场地和改造空间。(2)建设可转换病区,原则上100万人口(市区人口,下同)以下城市,设置病床60-100张;100-5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100-600张;500万人口以上城市,设置病床不少于600张。已达到传染病医疗救治条件的地区,不再建设。武汉市按不低于10000张床位统筹设置可转换病区(含部省属医疗机构,原则上按医院编制床位的10%改扩建传染病救治可转换病区)。加强重症监护病区(ICU)建设,配置床旁监护系统、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等相关设备。原则上重症监护病区(ICU)床位占比达到可转换病区床位数的10%。(3)提高传染病检验检测能力,配备聚合酶链式反应仪(PCR)等检测设备,建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有条件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建设负压P2实验室。加强中医药科室建设,综合医院与传染病医院按标准规范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

3.建设重大疫情救治基地。高标准建设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和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宜昌市、襄阳市、黄冈市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合理提高标准,做好流线设计,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所需的救治能力。承担危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和应急物资集中储备任务,能够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快速反应,有效提升危重症患者治愈率、降低病亡率。

(1)加强重症监护病区(ICU)建设。原则上按照医院编制床位的10-15%(或不少于200张)设置重症监护病床,设置一定数量负压病房和负压手术室,配置心肺复苏、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等必要的医疗设备。建设可转换病区,按照“平战结合”要求,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能在战时状态下达到“三区两通道”的防护要求,水电气按照重症集中收治中心要求进行改造。(2)改善呼吸、感染等专科设施条件。建设规范的发热门诊,鼓励设置独立的病区或院区,重点加强检验、发热门诊等业务用房建设,按医院床位的2-3%设置门急诊观察床,按需要建设科研、教学用房,加强血液保障能力建设,配备相关设备,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培训。(3)提升公共卫生检验检测、科研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整合医院现有资源,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设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或三级水平的实验室、聚合酶链式反应实验室、传染病解剖室等。加强紧急医学救援快速反应装备配置。(4)加强应急救治物资储备。储备一定数量的重症患者救治、普通患者监护、方舱医院设备等方面物资。“平时”满足医院正常使用需求,“战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科学确定储备规模和设备品类,提升有效抵御第一波需求冲击的能力,为后续生产供应赢得宝贵时间。(5)组建高水平重大疫情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含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加强应急储备和日常实战演练,承担区域内重大疫情救治和培训任务,辐射带动区域公共卫生应急救治和人才储备能力提升。(省卫健委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三)加强基层防控体系建设。按照“三区两通道”要求,改造建设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配备必备诊疗设备。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齐生化分析仪等设备,强化预检分诊、协同转运等功能。每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智能健康服务包。所有车载设备、医疗设备、智能服务包与县级医院联通,实现“乡村检查、县级诊断”。(省卫健委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四)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市(州)级急救中心建立“120”指挥中心,依托医疗机构设置的“120”指挥中心应逐步剥离,到2022年底全部实现独立运行。县(市、区)级急救中心建立“120”指挥中心,依托医疗机构设置的“120”指挥中心逐步剥离,到2025年全部实现独立运行。市、县两级急救中心建立直属急救站点,急救站点平均服务半径:城市地区≤5公里、农村地区10~20公里。市、县两级急救中心应配置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城市地区达到每3~5万人1辆、农村地区达到每5万人1辆、边远地区达到1~3万人1辆。负压救护车数量占全部救护车数量的20%以上。(省卫健委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五)加强重大疫情信息平台建设。

1.省级充分运用5G、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健康大数据中心和重大疫情信息平台。完善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实名制就医普及,建设健康湖北公众平台,夯实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与监测等公共卫生服务应用,拓展涵盖互联网医院、分级诊疗等医疗服务应用与监管,推进与电子政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实现健康医疗数据在平台集聚、卫生业务事项在平台办理、卫生健康决策依托平台支撑。

2.市级依托各地“政务云”,建立市县一体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接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应用向下延伸。构建纵向贯通市、县、乡、村,横向链接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重大疫情信息平台。打造区域医疗资源预约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区域医学影像中心、心电中心、病理中心和检验中心,实现资源预约、双向转诊等一系列协同服务。

3.县级依托市县一体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或县域医共体平台,整合统一医共体内县级医疗机构和各基层医疗机构的HIS、电子病历、公共卫生服务等各类业务应用,实现县、乡、村信息系统一体化、防控治疗和综合管理系统应用一体化、线上线下医疗健康信息服务一体化。以县域为单位推进基层云桌面终端应用。(省卫健委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六)加快公共设施平战两用改造。借鉴方舱医院和人防工程改造经验,提高大型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在相关设施新建或改建过程中充分考虑应急需求,完善场地设置、通风系统、后勤保障设计,预留管道、信息等接口和改造空间,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和隔离场所的基本条件。(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等配合)

(七)加强中小学校医务室建设。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学校卫生室建设方案。县级教育、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建设。学校卫生室建设要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规模、师生员工数量相适应,按标准配备必要设备,满足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防控、师生必要医疗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设置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按照行业管理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设区城市中心区所在地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照《中小学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有关要求配备设施与设备。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参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智能健康服务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卫健委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谋划阶段(2020年8月30日前)。鄂发〔2020〕1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完成的公共卫生补短板项目,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再调整。鄂发〔2020〕11号文件之外的项目,可以滚动充实。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各地各部门按照各类项目的建设时间节点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准备工作,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实行台帐管理、挂图作战、逐项对接。

(三)工程验收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每年年底,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全省。

四、资金筹措安排

公共卫生体系项目建设,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抗疫特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市县筹措、项目单位自筹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