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牵手PPP:我们的征途是星辰大海

2017-05-31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这两年保险机构可谓资本市场的头条常客,经历了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哭了、笑了之后,险资却并不打算就此“安静了”,换了个阵地,险资在PPP领域依旧低调地刷着存在感。关于保险资金投资PPP的话题,我已经在“律动PPP”中多次讨论(详见“律动PPP”文章《保险资金与PPP: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上、下)《平地一声雷,险资进军PPP》),本想就此打住,无奈最近保监会新政频出,“撩”得我忍不住想再多说几句。

2017年5月4日,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指导意见》”)发布,提出要“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2017年5月5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通知》”)就接踵而至。如果说之前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年第2号)(“2号令”)是给险资投资实体经济松了绑,那么《指导意见》就是给险资投资PPP项目指了明路,不只是拓宽了投资渠道—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形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方式也在创新—除债权、股权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股债结合等创新方式;《通知》则是将2号令的要求落到了实处,明确了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以及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的条件。

保险资金资金量大,要求投资对象稳定、长期,PPP项目投资规模大、收益稳定、投资回报期长,两者可谓“天作之合”,监管部门自然也乐于“成人之美”。《指导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调整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监管要求”,“放宽信用增级要求和担保主体范围,扩大免增信融资主体数量”。除了淡化资质和增信要求,为险资投资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工程建立绿色通道也是保监会一贯的监管思路。此番《通知》也明确,“投资计划涉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的,中国保监会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

至于究竟如何将《指导意见》中的“放宽增信要求”落到实处,2017年5月22日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35号)(“135号文”)提供了不错的思路:“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且偿债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可免于信用增级。”按照以前的监管规定,只有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起的债权投资计划才能免于增信。但现在,险资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只要评级过硬,净资产和收入都不再是门槛,这将有效降低保险机构的融资成本,扩大有效投资,精准对接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工程。对PPP领域而言,投资重大工程PPP项目的险资们将先一步尝到135号文的甜头,将来“免于增信”的福利如果能在PPP领域全面铺展开来,岂不更美哉?

险资对接实体经济相比过去,不论是投资规模还是投资形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机会的大门已经打开,青岛地铁4号线、呼和浩特地铁1号线等项目中都能看到险资的身影,险资投资PPP的实践效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相较于其他社会资本,保险资金对于投资风险的承受度更低,这也是《通知》要反复强调风险管控、资金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的原因。正如我在《平地一声雷,险资进军PPP》一文里说的那样,对于险资进入PPP值得拍手称快,更应冷静经营。险资投资PPP已成热点话题,但“蹭热度”还要防风险,下一步保监会应当继续完善监管政策,一方面要继续疏通险资进入PPP领域的通道,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风险防范体系,稳健投资、稳扎稳打才是长久之计,毕竟险资和PPP的征途是星辰大海,而绝不只在一朝一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