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和事项。
意见提出,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经济困难的公民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包括公民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意见要求,进一步简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给予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或者享受优抚待遇证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劳务费、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针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针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