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编制实施“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划定并严守“三线一单”,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全国分两批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第一批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于2017年底启动,我省作为第二批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一,于2018年11月启动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在2020年底前发布实施。
我省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在经济第一大省地位进一步巩固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标志性改善,但随着开发强度不断加大,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因素日益凸显,优良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期待,社会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亟需优化。编制实施“三线一单”,对推动形成与“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满足粤港澳大湾区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二)《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99号)
(三)《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4号)
(四)《关于印发〈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3号)
三、关于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应作为各地、各部门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应用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过程中。通过实施“三线一单”,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推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以本方案为框架,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四、关于实施主体
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顶层设计、省为主体、地市落地”的工作要求,本省“三线一单”实行分级实施。省政府是省级管控方案的实施主体,省级“三线”目标,分区框架以及省级总体、“一核一带一区”区域管控要求由省政府发布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市级管控方案的实施主体,应在本方案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核后,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或政府发布实施,落地应用。
五、关于主要目标及“三线”划定
主要目标。提出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
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采用2020年9月广东省政府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的版本,即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0.13%,全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5.49%,待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工作完成后,进行动态更新。划定一般生态空间2.7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5.44%。
环境质量底线。经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充分对接,提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继续领跑先行、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近岸海域水体质量稳步提升等的目标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衔接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的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提出达到或优于国家下达的目标要求。
六、关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通过梳理国家、省、市各级各类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等文件,综合考虑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需求,以“三线”成果识别出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集成“三线”分区管控要求,从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及环境风险防控等四个维度,建立了“1+3+N”三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3”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管控要求,“N”为1912个陆域和471个海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其中,“1”和“3”两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已在本方案中明确规定,“N”将由各地级以上市在“1+3”的框架下制定和细化。
“1+3”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括全省总体管控要求及“一核一带一区”区域管控要求。全省总体管控要求为普适性管控要求,基于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出项目产业准入以及重要生态空间、重点流域等的管控要求。“一核一带一区”区域管控要求为各片区差异性管控要求,其中,珠三角核心区对标国际一流湾区,强化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实施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地区打造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着力优化产业布局;北部生态发展区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筑牢北部生态屏障。
“N”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N”包括1912个陆域和471个海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本方案中提出了各类管控单元的总体管控要求。本方案发布后,各地市将在“1+3”框架下,制定和细化陆域和海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
七、关于动态调整机制
本方案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由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建立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省级“三线一单”评估更新,报请省政府审议后发布。5年内,因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重大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各地需要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的,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程序调整更新。具体调整程序将在实施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
八、关于实施管理规定
为推动本方案实施应用,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制定本省“三线一单”实施管理规定,明确省、市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更新调整、组织实施、技术保障、跟踪评估等工作要求,规范五年评估更新以及五年内调整工作,为成果应用和规范化管理提供依据。
九、关于成果数据应用平台
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管理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托“数字政府”一体化平台,建立全省“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台,将生态、水、大气、土壤、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等分区管控要求以及各地“三线一单”成果纳入平台,实现编制成果信息化应用。
附件: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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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1.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陆域、水域和海域区域。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
2.一般生态空间:指生态保护红线之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相对敏感区域,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区域以生态保护和提供生态产品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按照限制发展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生态功能保育。
3.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4.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地表水、大气、土壤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衔接地表水、大气、土壤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空间准入、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充分衔接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等“总量—强度”双控要求,提出的各要素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6.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水、大气、土壤、近岸海域等生态环境要素管控分区及重点资源利用管控分区,拟合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区等行政边界,划定的分类分级、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综合管控单元。
7.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从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包括省级总体管控要求、“一核一带一区”区域管控要求以及各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