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2号)

黔府办发〔2023〕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

  2023—2027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紧紧围绕实施主战略、实现主定位,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把贵州建成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和全国法治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的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

  二、围绕服务主战略主定位,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进贵州产业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体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能源条例草案、贵州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贵州省大型水利枢纽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禽种业保护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托育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贵州省算力基础设施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二)围绕建设“四区一高地”,积极探索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贵州省数字政府建设条例草案、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草案、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草案、梵净山国家公园条例草案、贵州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牧条例草案、贵州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三)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平安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草案、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贵州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预防管理规定、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四)围绕推进法治贵州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贵州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五)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修订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贵州省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公墓管理办法、贵州省退役军人安置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此外,未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及计划按照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法,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新时代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民主立法,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注重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与法学院校交流协作机制,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研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依法审查,着重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上位法规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贯彻执行

  (一)强化认识。起草单位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在贵州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规划及计划的贯彻执行,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狠抓贯彻落实,提高立法质量。做好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衔接,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来自于立法规划,高质高效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开展。

  (二)严格程序。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起草单位要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分歧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加强督导。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缓办或者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