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教师的管理,根据《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协会标准和《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教师的培训、考核、任职和管理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任职资质

    第三条 凡从事本资质培训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同时原则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并需通过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教师资质培训;
    (二)咨询培训公司资深咨询师或培训师,并需通过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教师资质培训;
    (三)零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杰出零售店长,并需通过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教师资质培训;
    (四)中国商业联合会认定的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专家委员。

    第三章 任职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本资质认证的培训教师,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教师申请表》(见附件2)。
    第五条 培训部在收到培训教师的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培训部的认证后,统一颁发《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培训部将不定期的举办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师资培训班,对参加培训并且考核通过的培训教师颁发《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本资质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部和地方培训中心的双重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从事本资质培训的培训教师的相关资料在培训部备案,并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取得《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部每年一次的工作业绩考核,如有下列情形,培训部有权取消资质,收回聘书。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犯规章制度及其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三)连续三次学员评定不合格的。
    第十条 培训部每两年对培训教师进行一次资质复审,对不合格的培训教师,要求其参加培训部组织的师资培训,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培训教师的资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商业联合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