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4〕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6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省委、省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灾害救助准备

省级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地震、住房城乡建设、黄河河务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设区的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设区的市政府,做好可能受灾的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体育、地震、气象、林业、海洋、渔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对启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5时之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6时之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每日17时之前向省委和省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厅。

4.1.8对于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县级以上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重特大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年底,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设区的市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率省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省政府或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设区的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设区的市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设区的市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开展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山东黄河河务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黄河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做好引黄应急抗旱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山东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应急管理部指导下,省应急厅组织受灾地区设区的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5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后决定。

5.2.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设区的市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率省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设区的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设区的市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省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设区的市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山东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组织受灾地区设区的市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应急厅;省应急厅组织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应急管理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设区的市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设区的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视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设区的市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协调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设区的市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山东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省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区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区设区的市政府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

(9)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设区的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视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设区的市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协调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设区的市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区域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厅向相关设区的市通报,所涉及设区的市要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三级以上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应及时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中央和省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设区的市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设区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

6.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应急厅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设区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根据设区的市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省应急厅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省财政厅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调拨省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支持。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制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

6.3.4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应急厅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收到受灾地区设区的市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省财政厅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省应急厅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收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8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县级以上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1.6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受灾地区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市、县两级政府应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级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依托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通信管理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加强省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5.2应急救灾期间,对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根据救灾需要,受灾地区县级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3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7.2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黄河河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海洋、疾控、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等其他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4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省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建立健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教育部门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宣传和培训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附  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省应急厅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地方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