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10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根据相关要求,市大数据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涉及的相关业务主体:
实施机构,是指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市大数据局为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供数单位,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并根据场景需求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
数据企业,是指基于应用场景,对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利用,满足市场化需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涉密数据和有明确要求不能授权运营的数据除外。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模式,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授权给一个法人组织。
第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依法依规重新选择运营机构。
第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保障授权运营各业务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实施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协调和监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和授权运营发布、审核、公告、签订协议、备案、评估、公开和披露等工作。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和质量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业务监管工作。
第十条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供数单位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标准编制形成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根据场景需要将公共数据资源汇聚至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并及时更新,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会同实施机构联合审核场景方案,配合运营机构及时响应数据需求,并完成数据资源登记,对本单位用于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负责授权后的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工作,包括完善运营管理制度、建设运营平台、打造运营场景、培育产业生态等;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建立披露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在金融等领域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时应按照行业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第三章 授权运营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主要包括编制实施方案、选择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建设运营平台、开发运营场景、运营考核评估、公开和披露授权运营信息、运营机构退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文件要求,实施机构牵头编制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进行审议,并于审定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经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发生授权运营模式调整等重大变化情形时,重新报请市政府审议同意。
第十五条 选择运营机构。实施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运营机构选择条件,主要包括: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系统建设运维、数据应用合规监测、应急处置等能力,具备专业技术队伍服务能力等。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按照以下程序选择运营机构:
(一)发布公告。实施机构明确招标条件,编制招标文件,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招标公告;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在招标公告要求时间内,提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确定主体。实施机构按照公开招标相关要求组织评标,明确中标候选人;
(四)公示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单位。实施机构向社会公告中标结果,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实施机构负责制定授权运营协议,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并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运营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建设管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平台归运营机构所有,应具备场景方案审核、数据治理、模型开发、产品测试、安全监测、数据使用查询、区块链存证等功能,保障授权运营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开发运营场景。按照“一场景一方案”原则进行场景建设。
(一)编制场景方案。运营机构结合实际数据需求编制场景方案,方案中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数据需求字段、职责分工、定价模式、收益分配模式、安全措施、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等,并附场景协议。申请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应符合“最小且必要”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场景方案联审、签订场景协议。实施机构与供数单位联合审核场景方案。方案通过后,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供数单位签订三方场景协议,并将场景方案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三)供数单位供数。供数单位在场景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
(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供数单位作为登记主体在场景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提交公共数据资源首次登记申请。市大数据中心作为登记机构负责实施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五)开发部署模型。在运营机构指导配合下,数据企业在运营平台开发部署模型,并利用样例数据进行模型测试、产品测试等;
(六)数据产品和服务上架、交易、登记。数据产品和服务需进行流通交易的,应在数据交易机构上架、交易。鼓励运营机构作为登记主体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七)数据产品和服务下架、数据产品和模型销毁。数据产品和服务使用结束后,运营机构会同数据企业将数据产品和服务下架,对数据产品和模型进行销毁,并向实施机构提交网络日志备案。
第二十条 运营考核评估。在授权期限内,运营机构每年年底前向实施机构提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考核。每年年底前,实施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运营机构配合做好考核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考核,不得谎报、隐匿、瞒报有关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退出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开和披露授权运营信息。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每年年底前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每年年底前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典型场景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退出。运营机构退出分为运营期限届满终止、主动提前终止、违规终止和其他不适宜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等情形,其中:
(一)运营期限届满终止情形
1.选择新运营机构。实施机构在协议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程序重新选择新运营机构,新运营机构在期限届满前完成运营平台交接或建设;
2.终止授权、收回权限。实施机构收回原运营机构运营权限,包括平台账号、服务器账号、数据访问权限、其他账号权限等;
3.交接业务。在原运营机构配合下,实施机构将业务权限、数据资源、公共资产等移交给新运营机构。对于无法移交的运营平台及相关系统、场景模型、数据产品等,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情况下,由实施机构会同原运营机构组织销毁或停用;
4.移交日志。原运营机构将授权运营期间的网络日志全量移交至实施机构。
(二)运营机构主动提前终止情形
1.提交终止申请。运营机构在提前终止6个月前向实施机构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拟终止时间和过渡期业务维系计划等;
2.选择新运营机构。实施机构按程序重新选择运营机构。在提前终止前,新运营机构完成运营平台交接或建设。
后续步骤参照运营期限届满终止情形的流程第2-4步。在完成工作交接前,由原运营机构继续开展授权运营工作。
(三)运营机构违规终止情形
1.违反相关协议规定,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2.被限制开展数据类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实施机构向运营机构下达终止通知书,终止运营机构授权运营资格并收回权限,按程序重新选定运营机构,因违规终止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原运营机构承担。
(四)其他不适宜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情形
经实施机构判定为其他不适宜开展授权运营活动情形的,由实施机构向运营机构下达终止通知书,说明终止原因、终止时间,并按程序选择新运营机构,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供数单位、数据企业等相关各方承担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安全合规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授权运营安全防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应定期对授权运营相关业务和信息系统、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能力等开展安全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授权运营过程中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于每年年底前将授权运营年度网络日志向实施机构备案,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应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从业人员数据操作行为应做到有记录、可审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检查,确保授权运营依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运营机构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提供或转授权给第三方;
(二)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导出原始数据,不得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原始数据,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
(三)运营机构不得在授权范围外开展数据运营,不得将相关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
(四)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充分考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领域未知变量,鼓励和保护干部在授权运营中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支持在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等“数据上的腐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共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法律纠纷等问题按照运营协议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照本细则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政府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