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
编者导语
5月31日,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多个部门以“特急文件”形式转发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并提出了省级层面的补充意见,要求各地一并贯彻落实,同时整改工作必须在7月31日之前全部到位。
5月31日消息,江苏省财政厅今日联合多个部门以“特急文件”形式转发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并提出了省级层面的补充意见,要求各地一并贯彻落实,同时整改工作必须在7月31日之前全部到位。
在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省级政府要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此外,通知还表示,要求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强调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而今日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的特急文件补充意见指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是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作,是中央的重大决策。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整改工作,全面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确保将《通知》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江苏省财政厅要求,一方面要求抓紧做好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明确“各设区市、县(市) 人民政府”是本次清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地要建立整改工作明细台账,全面记录准确反映整改工作情况。
整改工作要求在7月31日之前全部到位,于8月15日之前将整改工作报告等报送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地区,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将提请省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与此同时,财政厅补充意见指出,各设区市、县(市)在做好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附江苏省财政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全文: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设区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 2017〕 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紧做好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设区市、 县(市)人民政府是本次清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 切实履行责任, 有效组织财政、 发改、司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整改工作。 各地要建立整改工作明细台账,全面记录准确反映整改工作情况。 整改工作应于7月31日之前全部到位,各设区市、 县(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地区整改工作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 于8月15日之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及《市(县)政府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整改情况汇总表》报送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颖、 陈寅,联系电话:025-83633787、 83633788, 同时将整改报告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江苏证监局。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地区,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将提请省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各设区市、 县(市)在做好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今后, 各地不得出现《通知》禁止的各类行为。
三、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是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作,是中央的重大决策。各地要从大局出发,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整改工作, 确保将《通知》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