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在2017年7月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地方政府要拿出更多优质资产,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各类投资。2017年7月7日,发改委就“闻风而动”,发布了《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通知》”),鼓励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盘活现有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
存量资产一直以来都是PPP政策关注的重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就明确指出,鼓励广泛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PPP模式,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政府推进PPP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通过存量资产PPP来缓解地方债务压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以存量资产PPP的形式,收回资金以偿还贷款,或者在转让存量资产时将债务一并转让给社会资本方。
从发改委层面而言,更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断强调盘活存量资产的重要性:《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要求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提出要支持铁路总公司以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资产并购、重组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盘活铁路资产,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铁路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存量资产结构。
道理都懂,可还是过不好这一生。总体看,目前我国已实施的PPP项目大多数属于新建项目,原因何在呢?就在新建项目纷纷上马之际,发改委重提盘活存量项目,这醉翁之意在哪里呢?
2017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各地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将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这意味着列入负面清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能暂停。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兴建的在建工程将何去何从,是令不少人苦恼的问题。此番《通知》将存量基础设施项目重新分类为拟采取PPP、已采取PPP和在建项目,提出“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无疑为此类进退两难的项目提供了一条出路。在地方政府融资全面规范的背景下,银行贷款也普遍收紧,部分在建的非PPP项目或面临资金接续的困难,鼓励这些项目采用PPP模式也是为其后续融资做准备。将“尴尬”的“政府购买工程”完善手续变更为PPP、终止合同进行TOT、ROT操作,资产组合后进行其他市场化操作,对各方而言都是很好的选择。
严格意义上说,TOT模式下资产的“转让”发生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但是,考虑到资产的现状,具体的交易关系既可能发生在企业之间,也可能是政府与企业(社会投资人)之间。《通知》强调将公开招标作为存量资产项目社会资本选择的首选程序,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32号)(“32号令”)则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进场交易)。无论从交易程序上,还是选择标准上,都需要进一步协调。
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存量资产中的一些项目,比如市政道路、污水管网等,是否也可以作为“优质资产”进行存量资产的PPP操作呢?进一步追问,尽管总说地方政府要拿出优质资产进行PPP操作,但是各地城投公司转型也都希望将好的基础设施项目揽入怀中,金屋藏娇,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有多大的动力靓女外嫁,让肥水流了外人田呢?
《通知》结尾建议各省级发改委推荐本地区3-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由发改委从中遴选若干示范项目,组织推广。各位当历兵秣马,静待存量资产PPP的大潮来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