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全面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

2019-09-23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作者:铁科院运经所研究员 周凌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9〕144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铁路政企分开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重要举措。《意见》指出,铁路专用线是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畅通“微循环”、促进“公转铁”的重要设施,对减少短驳、发挥综合交通效率、提升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意见》强调,进一步增加铁路货运量,迫切需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进度,实现铁路干线运输与重要港口、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等的高效联通和无缝衔接。

《意见》分为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措施要求等四个部分,重点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指导意见:

一是建立对接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由各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和铁路企业等部门、单位牵头建立对接工作机制,对接港口、企业、物流园区,摸清铁路专用线建设需求,确定建设目标,明确重点项目清单,细化推进时间节点、实施主体、资金筹措方案等,形成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强调与规划的同步性。

《意见》鼓励支持铁路专用线与规划新建客货共线、货运专用线铁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暂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规划新建铁路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避免了因规划不同步造成的接轨改造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

三是进一步降低投资标准。

《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合理确定专用线建设等级和技术标准,提出轨道优先采用再用轨、再用枕,牵引供电可采用单路外部电源或单台牵引变压器等,从源头上降低专用线造价,切实减轻企业投资压力。

四是进一步简化明确接轨条件。

《意见》提出,企业提出专用线接轨需求时,铁路企业应无条件受理,严禁设置门槛或拒绝受理,首次提出接轨站由铁路企业根据需要改造并承担改造投资,避免了铁路企业无限制扩大接轨站改造规模而要求专用线投资企业承担投资的可能;对专用线投资影响较大的疏解线工程,《意见》提出了除与繁忙干线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接轨需论证是否设置疏解线外,与其他线路接轨时原则上不设置疏解线,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压力。

五是进一步压缩明确办理时限。

《意见》提出,要按照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手续、提高效率,铁路企业在接到专用线接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同意接轨的意见,因技术原因不能接轨时需做出书面答复并提出有关建议。地方有关部门在受理专用线核准申请后,应按照行政办理规定时限核准完毕,同时对专用线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核,不符合的企业不允许建设铁路专用线。为进一步缩短前期工作周期,《意见》提出除工程地质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外,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后可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简化了设计阶段,进一步压缩前期工作周期。

六是强调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专用线运营维护。

《意见》提出,专用线运营维护可采取自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方式,并进一步开放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市场化,允许工程施工、装备制造等企业参与并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建立区域性、专业化铁路专用线运营维护机制和企业。

七是进一步优化运输服务。

《意见》鼓励铁路企业与专用线产权单位、第三方客户协商制定全程物流方案,为广大客户提供更直接、更方便、更高效的运输服务。

八是提出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

《意见》提出了一批企业建设意愿强烈、“公转铁”需求紧迫的铁路专用线项目,覆盖了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等,该部分专用线的建设,将有力促进“公转铁”运输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利于节能减排和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