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将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从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面提出了要求。
01
保护市场主体,破除不合理门槛
《条例》第十三条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02
放宽市场准入
《条例》第二十条提到,“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放宽准入更有利于加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来看,放宽准入也是意味着强调中小企业应平等的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中。近年来,各大省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纷纷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安徽、宁夏、福建、湖南、湖北等均提到政府采购不得限定供应商的规模大小和企业的所有制类别等,那之后国家是否也可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呢?
03
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条例》第七十条提到,“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在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中:
我们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甚至是投标人等是否都是自愿接受服务方提供的服务呢?
我们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市场上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呢?
若某地区存在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现象,是否涉嫌违反本《条例》呢?
电子招投标的发展重要原则之一是市场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提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为交易平台的技术属性、集约化是平台市场竞争的结果,由此可知市场化是三化的核心原则。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到,“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也就是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都是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的合法主体。若强迫服务接受方(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某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则违背了市场化的发展方向,也违反本《条例》的要求。
在公共资源交易这个领域,政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能在交易平台的建设和选择等问题上,普遍存在“父爱思维”,不自觉的会出现干预过当或参与过多的问题,常常以安全为由拒绝对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而采取统一使用指定平台的方式推进电子化。考虑安全问题这一出发点是完全没有错的,但是经实践检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并不取决于由谁建设、运营,而是取决于系统建设方和运营方是否掌握了相关技术及运营体系。
第三方交易平台由市场主体建设,直面市场竞争,像信息安全这样的硬指标,是一定会被市场倒逼做到极致的,甚至会超出国家规定的要求,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就是要优胜劣汰,一旦某电子交易平台在安全方面出现任何问题,市场自然启动淘汰机制,该其就会被用户抛弃。
实践证明市场化并没有出现所担心的安全问题,山西省目前引入了9家第三方交易平台,河北省目前引入了12家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运行以来两省至今未出现信息安全事故。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用市场化的方式配置公共资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平等对待各类交易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就是最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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