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高34.37%
平均每亩4.433万元 新标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调高我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32990元,调整到每亩44330元,每亩提高11340元,涨幅34.37%。新标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焦阳介绍,这是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调整后,我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8年8月,我省启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经县(市、区)初步调整、市(州)内部审查平衡、省级审查平衡以及广泛听证论证等,编制新一轮《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级别、价格及区域范围。据介绍,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54—7.40万元/亩之间,最高为武汉市,最低为神农架林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内容,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参照外省的做法,我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次调整,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
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为搞好新旧标准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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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耕地保护意识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我省第5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省政府日前印发《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这是我省第5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新标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此次调整的依据及意义是什么?10月28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了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
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
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焦阳说,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调整一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此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原则上调高不调低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焦阳介绍,我省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主要有4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调整标准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要求,合理确定市、县以及不同级别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保持省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
程序合法性原则。调整成果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听证、审批、公布及实施程序。
调整标准合理性原则。调整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调高不调低。
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
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我省此次调整,采用仅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保留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焦阳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仅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必然趋势,我省已具备全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条件,因此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周寿江、操胜利、胡志喜、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