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11-0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目前,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强烈且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我省2017年二孩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显示,不愿意再生育的原因70%与婴幼儿照护供给不足有关。据统计,我省2016-2018年出生人口达276.31万人,目前,3岁以下婴幼儿存量在255万左右。调查结果显示,近80%婴幼儿由祖辈参与照护,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远低于全国调查数据的4.1%。从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看,托育机构数量有限且良莠不齐,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尚未起步,家庭婴幼儿照护人缺乏系统科学的支持指导等,成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影响我省生育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作为省委深改委2019年重点工作安排部署,高位强力推进。2019年5月以来,根据许勤省长、徐建培副省长批示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建专班,起草了《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系统分析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广泛征求国家卫健委、相关部门以及科研机构和托育机构一线人员的意见建议,省政府领导多次专题调度研究,经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1月4日印发。

  二、《实施意见》的内容框架

  《实施意见》包括5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建立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和构筑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方向,提出了阶段性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包括4方面21项,分别是支持指导家庭照护、扶持推动社区照护、促进发展机构照护、规范管理照护机构等4个方面。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从政策保障、用地保障、人才保障、信息保障等4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政策。第四部分实施步骤,明确了“调研部署、试点推广、总结铺开”三个阶段具体要求。第五部分组织领导,从“强化统筹、高位推动,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强化督导、注重实效”三个方面,明确了推进照护服务发展的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提出了加强督导监管、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二、《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到2020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覆盖到大多数县(市、区),各市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2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聚焦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现状,精准施策,提出“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从支持指导家庭照护、扶持推动社区照护、促进发展机构照护、规范管理照护机构4个方面协同推进,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全面落实产假规定;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加强保育服务,倡导母乳喂养,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综合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积极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各级政府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四)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县级以上等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经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

  五、《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二)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人才保障。加快高等和职业院校相关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智力支持;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探索制定儿童早期发展保教师专业标准;打造一支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信息保障。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实施意见》的具体推进措施

  (一)调研部署。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摸准摸清全省婴幼儿照护相关基本情况。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

  (二)试点推广。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底,各市和雄安新区选择一批条件适宜的县(市、区),探索建设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打造一批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单位。

  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建成2-3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

  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市打造不同类型样板示范机构。

  (三)总结铺开。在先行试点基础上,总结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政策,全面铺开。

  七、《实施意见》的组织领导

  (一)统筹推动。各级政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

  (二)协同合力。《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卫生健康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依法承担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督导评估。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