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3〕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对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

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