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岸线保护管理的通知

闽自然资发〔2023〕46号


沿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落实海岸线保护管理要求,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岸线保护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自然岸线管控目标责任制。在国家下达新一轮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任务前,我省暂以各地新修测海岸线成果确定的自然岸线长度作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纳入沿海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沿海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自然岸线的监督管理,逐段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将辖区内自然岸线变化情况报送省厅。

  二、严控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将海岸线修测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自然岸线保护要求。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项目选址和平面设计应当避让自然岸线。国家重大项目需要新增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以及线性工程等基础设施,渔港、陆岛交通码头、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海洋生态修复等公益项目,需要建设非透水构筑物且无法避让的,可以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要落实集约节约利用等要求,严格进行论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三、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制度。按照规定允许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当通过整治修复等措施补充生态恢复岸线,补充长度不少于占用长度。沿海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制度的责任主体,设区市要根据建设项目需求,提出补充生态恢复岸线年度计划,于年初报送省厅备案。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在上报用海申请时,应同步提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自然岸线占补方案,明确补充生态恢复岸线的位置、长度,尚未完成整治修复的,还应当明确修复完成时间。不合理占用自然岸线或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已批未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继续填海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当补充不少于占用长度的生态恢复岸线。探索跨设区市交易自然岸线占补指标。

  四、建立自然岸线储备库。沿海各地要对新修测的海岸线进行全面摸排,对整治修复后可具有自然岸线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纳入自然岸线储备库。对储备库中的岸线,各地要结合“蓝色海湾”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整治修复,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经省厅组织专家认定具有自然岸线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纳入自然岸线管理,可用于项目的自然岸线占补;对已经用于占补的生态恢复岸线,应当及时调出储备库。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生态岸段的,在符合规划和产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海域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渔业生态养殖、渔港设施等产业开发利用。

  五、强化自然岸线监管。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自然岸线定期开展全覆盖监视监测,发现疑点疑区的,移交海洋执法机构核查,依法严肃查处,督促违法主体整改。要组织海洋执法机构加强自然岸线巡查执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岸线违法行为。发现自然岸线被破坏或违法占用的,要及时组织评估,督促有关主体进行修复。对无法确定破坏或违法占用主体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有关方面修复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有出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