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非住宅权属分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权属分割行为,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渝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空间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按照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合理实施非住宅权属分割。
第三条 全区非住宅权属分割实行分区域管理,分为特别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特别管控区包括重点区域和重点楼宇(详见附图、附表),并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除特别管控区外的其余区域为一般管控区。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接受权属分割申请、会审召集、登记。
(二)区商务委:负责商场、农贸市场权属分割的审查。
(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权属分割的规划自然资源审查。
(四)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确认权属分割的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条件。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权属分割后的门牌编制。
第五条 产权人持申请书、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受申请后,将房屋权属分割申请信息分送至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现场踏勘后,各主管部门在接受权属分割申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其中,属于商场、农贸市场权属分割的,应经区商务委初审同意后,再由各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集各主管部门会审,签署《非住宅分割会审意见表》。若会审通过,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非住宅分割联合会审表》;若会审未通过,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意见反馈申请人。
第八条 由区住房城市建委牵头,在申请人按照《非住宅分割联合会审表》分割要求施工完毕后,组织各部门进行联合核查。核查确认后,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到区公安分局办理《坐落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持房屋权属分割变更申请书、《非住宅分割联合会审表》及附图、核查确认资料及竣工图、《房产面积分割测绘报告书》《坐落证明》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条 一般管控区内的权属分割,按照上述流程办理。特别管控区内的权属分割,将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受理。确系特殊情况的,属于商场、农贸市场权属分割的由区商务委报区政府审定;其它权属分割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同意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