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建计〔2024〕84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

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有序推进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提质增效。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对投入使用时间超过15年、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进行摸底评估,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更新、改造或大修计划和具体更新数量,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对经评估确需更新的电梯,优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排一定财政补助资金,盟市、旗县政府配套部分资金,剩余资金组织业主筹集解决。

(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不能对原结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对居民有意愿、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安排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逐步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业主自筹、利益共享的资金筹集新模式。建立健全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和管护长效机制。

(三)推进供水设施设备更新。主要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自来水厂内设备包括水泵、电气设备、加药设备、消毒设备、检测及自控设备、闸阀、各类专用机械设备及水质提升工艺改造设备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跑冒滴漏严重庭院管网、超期服役计量水表等。根据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把影响水质达标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厂优先列入更新改造计划。

(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主要更新改造存在不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消毒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

(五)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主要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重点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达标的换热器和水泵电机。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更新加装热计量装置等设备,切实提高供热质量和效率。结合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全面摸底评估,按照轻重缓急,全部列入更新改造计划,到2027年底前完成改造。

(六)推进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主要更新改造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包括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结合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整治,根据产权关系确定投资主体,有序实施充装站改造。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要求的钢瓶。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

(七)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在各盟市所在地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等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2024年底前,完成燃气、供热、供水、桥梁、排水、综合管廊6个领域基础设施普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风险点位和监测设备安装清单,开展监测平台建设。2027年底前,根据各类管线设施产权关系确定投资主体,完成监测设备安装。

(八)推进环卫设施设备更新。主要更新改造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包括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等。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全面开展摸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更新一批环卫设施设备。

(九)推进建筑施工设备更新。主要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要求,引导企业主动淘汰更新落后设施设备,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十)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对公共、商业建筑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进行摸底调查,按照国家节能相关标准,对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等,根据产权关系确定投资主体,实施更新改造。对2007年10月1日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整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快节能改造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定期调度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积极争取群众参与和支持,营造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抓好谋划实施。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评估和论证,找准短板弱项和安全隐患,落实强制性标准和措施,于2024年4月30日前分类梳理确定本地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需求清单,制定工作计划。要抓紧谋划储备一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工程项目,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掌握各项工作主动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研究,用好用足可使用的政策工具和资金资源,认真组织开展项目谋划和申报,指导各地做好实施,确保到2027年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三)强化资金支持。要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相关设备更新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补助,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要多渠道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统筹用好中央资金、政府绿色采购、税收支持、财政贴息、再贷款政策工具等多元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支持。

(四)强化工作统筹。着眼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进入集中更新周期、短板弱项亟待补齐等实际情况,统筹推动城市更新行动、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整治、城市精细化管理、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工作,统筹谋划项目、市场和标准,通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带动区内装备制造产业设备研发、迭代升级,扶持建筑、装修、科技等下游企业承担设备集成、组装、智能化改造分工,更多争取订单,带动我区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