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要求,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我们会同有关单位研究修订了《成都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4月21日前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成都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邮箱地址:cdsggsjzy@163.com,并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

3.联系方式:徐长博,联系电话:028-61887189。

附件:1.成都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表

 

附件1

成都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成都市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术语含义:

(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授权运营,是指将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三)实施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四)运营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五)经营主体,是指与运营机构以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公共数据资源运营的权责利,在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前提下,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筹协调、集约建设、公平透明、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六条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第七条本市深化“管住一级、放活二级”公共数据整体授权运营模式,授权运营模式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确有需要的,可开展分领域授权,或者按照“一场景一授权”方式开展依场景授权。

第八条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是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负责组织开展整体授权运营工作,指导、监督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确需开展分领域、依场景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负责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依场景的授权运营工作,指导、监督分领域和依场景授权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区(市)县原则上不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确有需要的,实施机构负责会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依场景授权运营实施。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是持有公共数据资源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向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统一汇聚公共数据资源,审核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需求。

运营机构负责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定期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获得整体授权的运营机构,负责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安全保障,构建运营生态。

第三章授权程序

第九条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按照编制实施方案、选择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等程序组织实施。

公共数据资源分领域授权运营按照发起申请、申请审签、编制实施方案、选择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等程序组织实施。确需开展分领域授权运营的市级部门(单位)编制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实施机构会同提出申请的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公共数据资源依场景授权运营按照发起申请、申请审签、编制实施方案、选择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等程序组织实施。确需开展依场景授权运营的市级部门(单位)编制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实施机构会同提出申请的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确需开展依场景授权运营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由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编制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实施机构会同提出申请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实施机构独立或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单位)、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六)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八)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可行性论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社会需求、市场规模、预期成效、风险防控等。

第十二条整体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是全市公共数据资源。

分领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是提出申请的市级部门(单位)负责的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

依场景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是具体应用场景所需的最小必要公共数据资源。

第十三条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按“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经审议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第十四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组织开展运营机构选定工作。

第十五条整体授权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

(二)具备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营能力;

(三)具备数据安全保障、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能力;

(四)具备公共数据运营生态健康发展服务能力;

(五)具备专业技术队伍服务能力;

(六)符合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规定要求。

分领域授权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三)具备满足公共数据分领域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

(四)实施机构和相关市级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的其他条件。

依场景授权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稳定,具备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的专业团队和服务能力;

(二)具备明确的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符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其他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应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运营实施

第十八条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鼓励集约化建设,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实施机构负责指导整体授权运营机构建设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是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统一的对外门户、运营通道和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支持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利用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数场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围绕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出行规划、医疗健康管理、重点人群服务保障、生态保护修护、便民利企服务等典型场景,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融合应用。

运营机构、经营主体确需利用原始数据进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的,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原始数据供给至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探索应用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数场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支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二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依托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供给,完成数据资源汇聚、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运营机构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发起数据需求申请。实施机构在收到数据供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需求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依托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由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需求审核。需求审核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向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完成数据供给。数据需求审核不通过的,审核方应当告知不通过的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已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由实施机构统一提供至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价格,有政府指导定价的,参照政府指导定价实行;无政府指导定价的,由市场定价。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共数据主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五条整体授权运营机构应当与经营主体签订数据开发利用协议或数据测试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密使用内容、数据利用的条件、责任和具体要求,采取数据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在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服务方式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获取合理收益。

经营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创新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智慧应用等活动,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等成果的,应向运营机构反馈数据质量、应用情况、应用效果。

第二十六条分领域、依场景授权的运营机构应当依托行业领域、具体场景的公共数据需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直接服务最终用户,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交由第三方再开发和运营。

实施机构和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数据保障,确需终止的,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并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及时终止有关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服务,并及时告知经营主体,留存相关系统日志不少于1年。

运营机构主动终止的,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和数据范围,并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实施机构和相关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由实施机构终止该范围数据保障。

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下退出情形的,实施机构按原流程启动运营机构退出工作:

(一)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二)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拒不整改的;

(三)运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章安全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处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工作安全有序。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以及到实施机构之间的数据安全;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机构以及到运营机构之间的数据安全;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机构以及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数据安全;经营主体负责数据应用过程及结果的安全。

第三十条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其授权的运营机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继续开展授权运营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机构在运营期内,应将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工作相关情况定期报送本级实施机构,并定期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同时坚决防止以数谋私。

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不当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十四条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相关协议的,由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施机构有权暂停提供数据,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复提供数据;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运营机构、经营主体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计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供给激励机制,从数据提供数量、数据质量、数据应用等维度对数源单位的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成都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