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数字经济局关于《达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数据的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我局牵头起草了《达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871117944@qq.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市政综合楼0821室(邮编:635002),收件人:晏先生,电话:0818-3091295,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达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3年6月19日

 

达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和相关部署,实施数字达州行动计划,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全面推动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产业各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达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汇聚、处理、授权、经营、安全保障、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开放创新、融合应用、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政务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市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主管部门),按程序依法授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产品,是指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主要形态有数据组件、数据模型、数据核验、数据服务、数据报告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是指数据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签订的书面授权运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运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数据安全要求、授权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退出机制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应用单位(以下简称应用单位),是指具备一定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明确的应用场景需求,使用运营单位提供的数据产品或服务,合法合规研发自有新产品、新服务,或开展经济活动、公共服务或学术研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数字经济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工作;组织编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标准;建立常态化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机制,依据授权运营需求,推动和深化全域全量数据共享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和更新本市公共数据目录;负责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托共享交换平台汇聚和治理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数据资源,统一对接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为数据供需双方实现顺利对接提供技术和安全支撑。

数据提供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做好数据源头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明确数据使用要求,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共享交换平台集中汇聚数据;单位首席数据官应统筹做好本部门(单位)、本领域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安全管理、供给保障等相关工作。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管理和运营监督工作。

运营单位负责建设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挖掘应用场景,保障公共数据合法合规开发利用,为应用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数据产品,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市公共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研究论证公共数据运营试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运营风险,提出专业咨询服务和建议。专家委员会应当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专家组成。

第二章  运营单位管理

第七条  【资质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在当地注册的国有控股型企业。

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数据运营领域所需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人才积累、技术服务能力和网络信息安全水平。

除以上基本要求外,涉及运营单位的特殊资质和技术要求,数据主管部门可征集专家委员会、相关领域数据提供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

第八条  【确定运营单位】

1.由运营单位申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并经市政府批复的方式确定运营单位。

2.在确定运营单位后,由数据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后开展运营工作。

3.授权运营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运营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数据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由数据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运营成效评估审核,满足标准的继续签订授权运营协议,不满足标准则终止授权。协议期间,运营单位因出现重大经营状况问题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条  【运营单位权利】

运营单位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运营单位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可以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查看相关数据目录、数据字典,以便充分了解数据资产现状,满足数据开发需求。

2.运营单位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质量问题的,可以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数据治理需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数据提供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治理。

3.运营单位对加工处理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可以向应用单位提供并获取合理收益。

第十条  【运营单位义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运营单位应当主动开展市场调研,挖掘应用场景,开发符合社会主体需要的优质公共数据产品。

2.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报告运营情况,接受数据主管部门的运营监督检查。

3.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公共数据安全制度,加强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确保公共数据安全。

4.运营单位在运营服务工作中依管理要求将治理后的数据反哺数据提供单位,须定期向数据主管部门报告数据质量情况。

5.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数据主管部门要求,运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专业岗位设置】

运营单位应设立首席数据官,并建立相关规范机制,明确数据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专业团队常态化对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以及应用单位,发掘数据市场需求,创新数据服务产品。

第十二条  【退出条件】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暂时关闭其授权运营服务平台使用权限,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反馈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终止进行公共数据授权:

1.违规使用公共数据的。

2.未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和数据安全承诺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3.严重违反公共数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的。

4.其他严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情形。

第三章  运营平台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

运营单位应当建设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作为本市公共数据运营的统一通道,支持数据供需对接、典型案例推广、运营政策宣传和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等政府职能。

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新建公共数据运营通道;已经建成的运营通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上述运营服务平台统一对外服务。

第十四条  【平台功能】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数据需求管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处理、数据全流程溯源等功能,具备数据交换、服务封装等数据服务能力,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加密、数据服务全流程监控、全流程详细日志记录等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平台运维】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技术投入和运维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数据授权和运营

第十六条  【授权范围】

属于以下情况的公共数据不得开展授权运营: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2.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的数据。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需求收集】

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数据服务需求收集整理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公共数据服务需求,明确所需数据内容、使用方式和具体应用场景,对数据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需求清单。

第十八条  【数据申请】

运营单位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运营服务需求清单,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需求清单后,会同运营单位开展公共数据服务需求确认、应用场景确认和运营风险评估,确定数据内容和服务方式,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授权确认】

数据主管部门收到运营单位的数据需求清单后,对于共享交换平台上已归集的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运营单位复核,复核通过后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提供数据保障。

对于共享交换平台上暂未归集的数据,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数据提供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归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与复核并向运营单位提供。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已普遍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集中纳入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使用。不同意授权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数据供给终止】

数据提供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提供正在授权运营的数据。确需终止提供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提供相应依据,须书面告知数据主管部门,并通报运营单位。

数据主管部门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可终止正在授权运营的数据:

1.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协议及规范要求开展数据运营的。

2.数据提供单位根据相应依据作出终止提供数据说明并获得数据主管部门同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展数据运营和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数据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主体】

1.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积极拓展应用场景,挖掘公共数据需求,与运营单位合作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并接受数据主管部门的运营监督和安全管理。

2.鼓励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发掘数据开发利用需求,与运营单位合作,利用公共数据进行应用示范,带动各类数据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方式】

运营单位及应用单位在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中,须坚持“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数据开发利用:

1.通过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提供的开发能力及相关资源,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挖掘分析。

2.利用社会数据资源及自有合法数据资源,通过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进行开发。

3.将自有数据开发平台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出具有行业特点的数据产品。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与应用单位签订数据利用协议,明确数据利用的条件、责任和具体要求,采取数据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在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服务方式使用公共数据。

应用单位利用公共数据创新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智慧应用等活动,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并向运营单位反馈数据使用情况。

应用单位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鼓励成果应用】

本市鼓励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形成的各类成果,用于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等领域,支持通过标杆示范、现场观摩、新闻宣传等方式推广应用。

第六章  运营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营监督】

运营单位应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上数据的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形成公共数据使用的全程记录,并将日志数据提供给共享交换平台,为数据提供单位的日常监督提供支撑。

运营单位应定期将运营服务、数据交互、数据使用情况报数据主管部门。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公共数据使用日志和安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影响数据安全的行为,市大数据服务中心有权暂停提供数据,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复提供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公共数据提供、汇聚、运营和使用的“四段式”安全管理机制,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到共享交换平台前置机之间的数据安全,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共享交换平台到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安全,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和数据应用单位之间的数据安全,数据应用单位负责数据使用过程及结果的安全。

运营单位应与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签订公共数据使用和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三方协议,明确公共数据内容、使用期限以及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数据提供单位与运营单位之间涉及公共数据授权和利用有争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委托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达州市数字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