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2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池市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桂基金办〔20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广西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池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河池市产业发展基金(简称母基金)及其下设的各类子基金(简称子基金)。母基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基金。子基金是指母基金与其他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各类子基金。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直接投资项目(简称直投项目)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及创新创业的发展,包括产业投资类基金和科创投资类基金等。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基金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规范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全过程,为产业发展基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政治保障,推动河池市产业发展战略落到实处。

第四条  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专业管理、服务发展”的基本理念,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五条  设立河池市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基金办),设在市财政局,统筹管理本市各类基金。市基金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市基金办可设立工作专班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河池市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充分发挥布局规划作用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基金围绕产业发展实际调整基金投资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  母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由市基金办按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可由市、县(区)政府财政及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及其他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

基金可采取分期出资或按项目出资的方式,原则上各出资人应同步出资。河池市本级设立基金,或河池市本级财政出资注入母基金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县(区)财政发起设立、投资基金,需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本级、县(区)财政出资基金的资金,可委托市本级、县(区)国有企业履行出资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基金要按照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第七条  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财政部门结合不同类型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

第八条  设立的基金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开展存量政府投资基金优化调整工作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把握好节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继续做好存量政府投资基金的实缴出资,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层级及职责

条  健全基金投资治理架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管理等规定进行市场化投资决策和运营管理。基金管理层级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基金办、合伙人会议(大会)及出资企业、基金管理人等,各层级按照本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第十条  以下基金事项应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一)产业基金重大政策、管理制度。

(二)市本级、县(区)财政资金注资母基金事项。

(三)组建河池市基金管理办公室。

(四)母基金投资项目的方案。

(五)市基金办认为需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后,按“三重一大”规定报市委审定。

十一条  市基金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基金工作的决策部署、战略安排。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等制度文件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负责统筹规划母基金投资事项,研究审核母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战略、方针、年度投资计划等。

(四)对母基金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初审。

(五)对母基金运行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

(六)审议项目库建设情况、母基金半年度及年度投资执行情况、重大事项等执行情况。

(七)应定期收集投资企业的政务、融资等方面服务需求,组织相关单位、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为基金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八)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决策的事项。

十二条  母基金合伙人会议(大会)为基金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母基金的设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基金清算及管理人聘用等事项,具体权利义务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项目库,依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母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经内部决策后报市基金办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有调整的,应当于当年9月中旬前经内部决策后上报调整方案至市基金办审定。

(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组织召开母基金合伙人会议(大会)。

(三)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投资决策相关工作。

(四)负责对拟投资的子基金(管理人)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论证,组织开展入伙(股)谈判、签署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及投资协议等工作,并负责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开展投后监督管理及投资退出等工作,优化投资项目选择和监督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发现影响母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市基金办,主动维护各出资人权益。

(六)按照监管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审查子基金管理人报送的基金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市基金办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七)母基金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落实市基金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重点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围绕我市“2+5+N”产业规划体系、重点领域开展投资,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母基金设立子基金或开展直接项目投资,重点投向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特色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数字经济产业、绿色经济产业、现代服务业、服务重大战略、重大专项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等十大类方向。

第十  母基金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基金办负责指导和审批,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投资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等方式开展投资活动。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第十条  母基金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开展子基金的设立和直接项目投资,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意向征集。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市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律、市场需求,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县(区)、基金管理人等征集子基金设立意向,征集方式包括公开渠道征集、定向征集、市场化磋商等。

(二)方案申报。子基金的申请机构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母基金管理人进行申报。申请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应按规定提供子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立项审核。母基金管理人对符合筛选标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立项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由母基金管理人函告申请机构。对未通过立项审核的通知申请机构,如申请机构有意向再次申报,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四)尽职调查。子基金设立方案通过初步审查的,由母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人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

(五)市基金办审核。尽职调查、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基金办。市基金办组织部门专家等进行论证,按程序提出审核意见。

(六)投资决策。母基金根据批复意见,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七)投资实施。母基金及其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在相关投资条件达成后,由母基金签署盖章和实缴出资子基金。

(八)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子基金投后管理工作,包括委派观察员等出资人代表、日常监督管理、重大事项处置等。

(九)投后赋能。发起设立子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定期收集子基金投资企业的政务、融资等方面服务需求,组织市基金办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县(区)、金融机构、各级基金管理人等为子基金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十)投资退出。母基金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并将退出情况报告市基金办。

第十  基金管理费应经过科学论证,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母基金管理费按照年度计提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实缴金额的1%/年,且对母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十八条  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超过单一子基金总规模的35%。鼓励倾斜支持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市本级财政资金出资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

合理确定基金存续期。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3年。具体年限由出资人协商后于母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母基金存续期限届满,确需延长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

十九条  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及跟进投资。投资范围原则上应为自治区、市各重点产业链上下游股权直投、产业并购、园区发展等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以及自治区外的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优质项目等。

二十  母基金对股权直投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0%,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产业并购项目除外)。对于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引导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  母基金针对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流程按本办法及合伙协议(或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管理费投资期内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退出期内不超过已投资未退出金额的1.5%/年。

第四章  退出与收益

二十四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有关协议约定(章程)或评估价格,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及时开展投资退出、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到期无法退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并报告市基金办。

第二十五条  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各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当基金出现亏损时,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政府出资方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

二十六  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东回购、股权转让、IPO等方式退出。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经批准1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入伙)手续的。

(二)母基金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项目投资的。

(三)自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备案的。

(四)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的。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子基金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前,确定无法达到返投比例要求的。

母基金的提前退出价格,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政府投资基金有关规定、子基金协议约定等计算。

二十八  母基金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终止出资(终止出资是指母基金对子基金尚未出资部分不再出资):

(一)子基金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含)实缴规模未达到子基金方案确定的认缴规模。

(二)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包括在河池市辖区内的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等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三)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且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对子基金终止出资后,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向母基金投决会报备。

二十九  子基金投资项目通过IPO上市、被并购、第三方协议转让、大股东回购等方式实现项目退出,具体依据股权投资合同、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约定等,在投资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由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及时开展到期退出工作。

第三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投资积极性,母基金可以对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给予激励。具体由母基金管理人形成实施方案报市基金办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投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三十一  各级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严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十二条  各级基金应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母基金托管银行由母基金管理人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质。

(二)资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合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和独立。

(四)具备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监控、业务隔离及信息保密等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实施。

(五)具有财政专项基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基金资产的托管经验。

三十三  各级基金应严格按照基金行业监管规定开展投资活动。各级股权类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投向产能过剩、落后产能或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和自治区限制行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行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负面清单》(2024年版)所列禁止类项目规定及其不时更新为准〕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十四条  市基金办对母基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母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考核监督部分的规定履行报告机制,向市基金办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提交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十五条  母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的子基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可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等出资人代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列席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出资人代表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子基金投资实行负面清单投资限制。对合规事项和投资限制的情形拥有监督权,保留否决的权利。子基金投资决策事项和执行情况应定期向母基金报告。

三十六  母基金管理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可向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其经营决策及监督管理,如项目出现影响母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十七条  母基金要定期审查子基金管理人报送的子基金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十八  子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母基金公司提交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母基金视工作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

第六章  考核监督与容错免责

四十  市基金办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管理。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绩效管理根据市场化原则,兼顾社会和政策效应、管理效能。重点关注政策效益、运营(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等情况。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和整个生命周期出发,不将单个项目的盈亏代替整体评价。

四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市基金办、各出资方报送母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含投资项目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资料,半年度报告应于半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托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

子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母基金管理人报送子基金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资料,半年度报告应于半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托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等监管部门对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合规管理;市财政局对基金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市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相关部门要及时将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现基金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基金运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各级基金开展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应遵循法治、公平、自愿、共赢、互利的原则,尊重基金出资主体、被投企业等各方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基金投资运作造成重大负面舆情。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相关决策部门人员、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相关人员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十四  对子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母基金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母基金管理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人员皆不得向母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

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和母基金,在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符合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实行容错纠错、尽职免(减)责。市基金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河池市产业基金尽职免(减)责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四十六条  鼓励母基金积极参与出资国家级、自治区级基金或与国家级、自治区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

第四十七条  市基金办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八  本办法由市基金办负责解释。

四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