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鹤政办规〔20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7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鹤岗市支持数字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稿)

为推进实施《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动鹤岗市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2〕3号),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实施企业数字化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升级。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省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争取省级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产业园区数字化改造。支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在大型厂区、开发区和数字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5G专网、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网鹤岗供电公司)

(五)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国土空间规划要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保障全市信息通信产业发展规划实施。依法免费开放公共设施和国有企业所属建筑物,利用路灯、监控杆、办公楼等公共资源,支持建设基站、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5G通信网络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六)加强人才支撑。对我市数字经济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给予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医疗健康、子女就学、公积金待遇等相关政策,按照《鹤岗市人才振兴工作推进措施》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中心)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数字经济领域世界和国内500强、龙头企业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我市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8%、0.5%帮助争取省级奖励资金,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合中心、市财政局)

(八)支持数字经济供应链创新发展。支持头部企业在我市布局建设智能仓储、智能配送项目,打造未来物流网络,在协调干线运输能力、航空包机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国家、省交通部门规定对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原材料、零配件和产成品运输实施绿色通道,给予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合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建设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需求撮合、转型咨询、解决方案等服务。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帮助争取省奖励资金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来我市建厂用地,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可自主选择土地供应方式(出让或租赁),自主选择出让年期(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鹤政办规〔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