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数据价值化创新实践的若干措施


为布局数字经济新赛道,有序释放企业数据价值,有效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增强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企业数据资源首次实现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对企业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数据合规评价、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予以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委托对象优先选择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建立的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内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签署的委托其开展企业数据资产评估、入表服务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对象为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建立的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备选库内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成果,如数据质量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6)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同意按照《西咸新区企业数据资产流通交易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指引》之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7)申请人承诺书(加盖公章)。

第二条对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即相对方可长期(一年以上)、免费使用企业数据直至数据产品/服务获得营收,开展企业数据授权运营的新区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交易成本的1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授权方(新区企业的合作方)对标的数据具有合法权利;

(3)有真实的企业数据授权运营活动。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新区备案的企业数据资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方(新区企业的合作方)对标的数据具有合法权利的佐证材料,如企业数据资产登记凭证(加盖公章);

(4)申请主体与授权方签署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主体为完成本次交易与企业数据资产登记机构、数据商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本交易项下的支付凭证(加盖公章);

(7)申请人承诺书。

3.特别说明:为申请主体出具“企业数据资产登记凭证”的机构,须为新区认定的企业数据资产登记机构,或与新区企业数据资产登记机构互认的其他登记机构。

第三条对成功发行数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展数据信托、数据托管等数据资产创新工作的新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系数据资产证券化、数据信托、数据托管等数据资产创新活动的发行人、管理人、受托人。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数据资产证券化、数据信托、数据托管等数据资产创新活动的发行人、管理人、受托人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4)数据资产创新活动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管理计划、认购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加盖公章);

(5)申请人承诺书。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投保项目,按当年保费金额的100%、60%、30%,连续三年给予新区企业补贴。每家企业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购买保险机构开发的“网络安全财产类保险”“网络安全责任类保险”等试点险种。(网络安全财产类保险,主要保障因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第一方直接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用,包括直接物理损失、营业中断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硬件改善成本、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因网络安全事件导致的公关费用、法律费用等。网络安全责任类保险,主要保障因网络安全事件引起的对第三方个人或机构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数据泄露责任、网络安全事件责任、媒体侵权责任、外包商相关责任、产品责任或技术服务职业责任等。)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保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保费支付凭证(加盖公章);

(5)保险机构牌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请人承诺书。

第五条对上年度营业收入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新区数据商,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系经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认定的数据商;

(3)上年度营业收入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认定为数据商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4)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人承诺书。

3.新区对满足本条政策条件的申请主体给予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新区的地方经济贡献。

第六条对吸纳、服务企业首次超过100家的数据服务平台运营商,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200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系新区的数据服务平台运营商;

(3)吸纳、服务企业首次超过100家。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系新区的数据服务平台运营商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4)吸纳服务企业首次超过100家、200家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申请人承诺书。

第七条对服务效果好、成效显著的隐私计算平台、联合计算平台、运营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其年经营成本的2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为区内外企业数据流通提供隐私计算平台、联合计算平台、托管运营等服务。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为区内外企业数据流通提供隐私计算平台、联合计算平台、托管运营等服务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4)隐私计算平台、联合计算平台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申请人承诺书。

第八条对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等产学研用机构的新区企业,按不超过其建设成本的20%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补贴。(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等产学研用机构。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等产学研用机构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4)建设成本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申请人承诺书。

第九条对开展数字经济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员工考取数据资产管理师、CISA信息系统审计师、电子数据调查分析师、大数据工程师等专业资质的新区企业,按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员培训费用的5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的补贴。(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支持员工考取数据资产管理师、CISA信息系统审计师、电子数据调查分析师、大数据工程师等专业资质。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考取数据资产管理师、CISA信息系统审计师、电子数据调查分析师、大数据工程师等专业资质的员工名单及其相关证书、劳动合同(加盖公章);

(4)为员工考取数据资产管理师、CISA信息系统审计师、电子数据调查分析师、大数据工程师等专业资质而承担的人员培训费用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申请人承诺书。

第十条对通过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认证,或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3级及以上认证的,按照实际承担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获得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认证,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3级及以上认证。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通过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3级及以上认证的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4)申请人承诺书。

第十一条支持新区企业采用“云存储”“数据托管”“数据存证”等方式,做好数据存储安全保障工作。对使用前款方式的新区企业,按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新区;

(2)采用“云存储”“数据托管”“数据存证”等方式,做好数据存储安全保障工作。

2.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运营单位签署的“云存储”“数据托管”“数据存证”数据存储相关协议及其支付凭证(加盖公章);

(4)申请人承诺书。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解释。申请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需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国家相关标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按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发布的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