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税 屋附件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和条款 | 发文字号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102号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八、九条 | 财税〔2003〕86号 |
3 | 《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 财税〔2003〕87号 |
4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四、五、七条 | 财税〔2006〕65号 |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财税〔2007〕16号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73号 |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74号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 财税〔2016〕36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7日联合发布公告,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
“此次调整一大特点是政策目标已经实现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及时退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举例说,陆上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出台于行业发展初期,在政策和市场的“双轮”驱动下,我国风力发电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良好行业发展势头无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梁季认为,随着近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抵扣链条更加完整,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整体明显下降,政策的退出必要且及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告内容,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这次调整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精准性。”梁季说,比如,本次在取消了陆上风力发电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时,仍保留了海上风力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方面是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目前海上风力发电成本的客观原因。取消和保留并存的政策调整模式,可以防止优惠政策“泛化”和“普惠”化,提高政策支持的精准性。
梁季表示,本次调整的政策主要集中于特定行业、区域以及特定主体,调整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为市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