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室关于商业银行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18]123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方式由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变为省级政府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管理比照国债实行余额限额管理。为适应这一新情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地方政府债券参照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不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相关规定,特此通知。

(请银监局将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法人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