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交运输〔2018〕27号


HNPR-2018-17002

 

 

 

 

 

湘交运输〔2018〕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月29日

 

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政府的属地责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实现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2016年第55号令)和《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关口前移、动态清零、奖惩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照处早处小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实施精细严管。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的监管适用本办法;“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的管理。

 

第二章  严格标准

第四条  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

企业要依法经营,取得相关资质,从业人员有资质要求的,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把关。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落实好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规范化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保障工作经费。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活动,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到位;各乡镇、村居要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和信息报送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  “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必须履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及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通过自主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和应用智能化监管平台以及车辆定位终端设备,并加强运维管理,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控平台监控的,平台须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确保“两客一危”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级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全面应用智能化监管平台,并实现部门与企业监管平台的网络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八条  按照既定标准和要求,企业开展日常隐患排查,省、市州、县市区要按要求组织对企业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其中,省每半年开展一次普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市州每季度开展一次普查,每月进行抽查;县市区每月开展一次普查,每周进行抽查;乡镇、村居加强日常管理。省、市州普查要对所辖的行政区域实现全覆盖;县市区普查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实现全覆盖;企业日常隐患排查要实现所有车辆全覆盖。

第九条  企业隐患排查重点为: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

(二)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四)客运站场、车辆、危货运输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五)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例检落实情况;

(六)省际市际长途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情况;

(七)“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八)监控平台显示的超速、疲劳驾驶、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等情况;

(九)其他情形。

第十条  隐患排查以企业自查为主、监管部门抽查为辅。监管部门的隐患督查方法主要有:

(一)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检查;

(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暗访;

(三)采用群众举报的方式,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督查;

(四)采用智能平台监控的方式,随机抽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在日常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及时整改销号。

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管单位要收集好相关证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组带队领导必须共同签字确认;第三方评估、平台抽查方式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有相关图片、影像资料或者平台数据作为依据。

 

第四章  隐患交办与动态清零

第十二条  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主体,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立行立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企业和本级监管部门都应建立工作台账,台账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内容、引用规范标准、整改时间、销号时间、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结果、验收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台账,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隐患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检查单位。其中,市州、县市区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交办会、通报等形式将隐患清单及时向下级单位进行交办,并利用交办的机会,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收到交办的隐患清单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销号。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进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其中,省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验收情况要及时报交办单位,上级单位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隐患治理和销号情况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半年普查,分季抽查,按月通报“两客一危”动态监控平台数据排名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组织的全省普查要计分排名,考核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季度普查,分月抽查,按旬通报平台数据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组织的市州普查要计分排名。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月度普查,分旬抽查,及时通报平台数据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组织的县市区普查要计分排名,并通报到相关企业。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隐患清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隐患清零”日常工作。企业必须强化日常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排名。考核评估排名结果靠前、工作落实到位的,采取相关措施给予表彰奖励:

1.对排名前5位的市州、前10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

2.省通报表扬的市州和县市区,在交通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考虑;

3.设置安全生产奖补资金,对综合排名前5位的市州给予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相关措施给予处罚:

1.对符合罚款条件的,坚决依法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罚款到位;涉及的运输企业有补助资金项目的,停止项目资金补助。

2.对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各级要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内暂停该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3.对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严重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按程序吊销有关证照。

4.对违反超速超载等相关规定、被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相关情况抄告同级公安交警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要采取相关措施给予处罚:

1.对排名后2位的市州、后10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年度交通运输目标考核范畴;

2.对排名最后1位的市州、后10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并抄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

3.对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进行黄牌警告;

4.对连续两次普查排名最后1位的市州、后10位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采取停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措施;

5.对发生同责及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控平台要确保实时监控,对于篡改数据、关闭监控、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应付检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对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对于“隐患清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两客一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县际以上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以及三类以上班线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有法律法规的,从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以外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交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市州、县市区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