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财审发〔201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交通强国建设,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交通运输系统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为总目标,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领域预算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优化交通运输领域公共资源配置,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动交通运输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在部省两级层面,基本建成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涵盖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部门预算单位整体支出绩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和交通运输财政资金政策绩效的交通运输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到2022年底,在交通运输系统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1.优化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的设置。按照财政部做实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的设置。2020年预算编制完成前,部属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系统)部门预算内所有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的梳理、整合和优化工作,并将设置结果报部。部财务审计司组织完善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的一级项目设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一级项目设置,整合压缩一级项目数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2.梳理规范一级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置。在优化项目设置基础上,梳理规范一级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从产出、成本、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逐步建立交通运输部一级项目绩效指标体系。2020年预算编制完成前,部属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有涉及的一级项目的绩效目标梳理工作,并明确与二级项目的对应关系。部财务审计司组织完善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并理顺和优化二级项目绩效目标汇总流程。
  3.强化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部属各单位、部内有关项目主管司局,要结合项目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估,确保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部财务审计司和部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要严格做好绩效目标编报审核工作,未按要求设定和评估绩效目标的,不得列入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
  4.强化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不断夯实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全覆盖和绩效自评全覆盖成果。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部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实行“双监控”,部属各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在部门决算环节,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相关单位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无正当理由的后续不再安排预算。2020年前,部财务审计司组织制定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和考核体系,开展部属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考评试点,并逐步将考评结果作为当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5.稳步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点绩效考评。坚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和资金规模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开展重点绩效考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年度绩效考评涵盖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20年开始,除向财政部申报的重点考评项目外,每年从各部属单位上年批复预算项目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二级项目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当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逐步开展部门预算一级项目绩效考评试点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试点。
  (二)全面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
  6.不断扩大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将部属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逐步扩大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的范围,从单个预算单位向预算汇总单位扩展,从海事、长航、救捞等系统单位向其他部属单位扩展,从基层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整体扩展,逐步实现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填报全覆盖。加强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上级单位应结合政策文件规定、年度任务分解和管理制度要求等做好对下级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评估,确保绩效目标设定科学合理。
  7.逐步开展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在扩大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范围的基础上,推进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和重点绩效考评工作。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的单位,部门决算环节同步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逐步扩大部门预算整体支出重点绩效考评范围,探索从单个预算单位向预算汇总单位扩展。
  8.逐步探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将部属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借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经验,推动部属中央文化企业完善绩效指标设置,并逐步推进相关绩效自评和考评工作。
  (三)深入推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9.建立完善中央对地方交通运输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指标体系。部内有关司局要加快组织提出分类型、分领域、分层次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动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及时总结和创新评价方法,加强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交流,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开展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指导。
  10.加强中央对地方交通运输转移支付资金事前绩效审核。部内有关司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加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其中: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申请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报和初审等工作;部内有关司局应做好绩效目标审核工作,将绩效目标审核嵌入承诺资金安排等流程,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和交通运输部安排项目资金的前置条件。
  11.稳步推进中央对地方交通运输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相关要求,部内有关司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其中: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工作;部内有关司局在地方绩效评价工作基础上,做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的汇总分析工作。
  12.深入开展中央对地方交通运输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考评。逐步扩大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考评范围,从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绩效考评向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扩展,其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项车辆购置税项目绩效考评;部将开展重点抽评,每4年基本覆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推进港口建设费安排地方建设项目等其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自2019年开始,选择资金规模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港口建设费安排地方建设项目支出开展重点绩效考评试点。同时,在总结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项目重点绩效考评经验基础上,逐步探索其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
  (四)逐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资金政策绩效管理。
  13.探索建立交通运输领域资金政策定期评估机制。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资金政策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交通运输领域重大资金政策实施全周期跟踪问效。探索结合国家规划中期评估等工作,综合衡量交通运输领域资金政策效果,总结建立交通运输中央财政资金政策绩效评价机制,为政策的实施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和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提升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要进一步理顺明确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实现业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深度融合,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约束,深化监督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要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下级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追责。要结合审计监督、财务检查等活动,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下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结果通报与反馈制度,逐步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探索将绩效管理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有效参考。
  (三)做好宣贯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培训方式,加大培训频次,切实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积极宣传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深度挖掘典型案例,为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交通运输部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