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引绰济辽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政字〔2019〕72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引绰济辽二期工程是由引绰济辽工程向各受水旗县(市、区)供水的后续工程。为保证该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个人、集体或单位在引绰济辽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

二、通辽市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中旗、开鲁县、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会同业主单位,对被征(占)用土地范围内地类、地上附着物等影像资料进行公示,作为认定现状的依据。

三、引绰济辽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禁止进行房屋及各类附属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改变工程建设范围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

四、引绰济辽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建(构)筑物的建设: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加工厂、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畜牧场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道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管等工程。

(三)墓葬、纪念碑等。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抢开、抢种、抢栽、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未依法办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以及违法开发“四荒”土地的,一律不予认可补偿,并由通辽市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中旗、开鲁县、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等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考虑引绰济辽二期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为确保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因工程建设受到太大影响,对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在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建设。

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引绰济辽二期工程输水管线建设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计入实际指标、不按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不享受后期扶持。

八、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