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做好当前稳投资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20〕28号


特急
浙发改投资〔2020〕28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全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先支持新冠肺炎防控设施项目建设
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项目建设。加强确诊病例尤其是重症患者集中救治能力建设, 支持紧急建设或省级改造感染病例集中收治医院(病区),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支持地方加快病毒核酸检验实验室改造升级,配置检测工作必需设备,优先申请安排中央投资补助30%。
统筹保障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挂账使用,地方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解除后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核销。新建非营利性重大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占补平衡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其他项目所需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县统筹优先安排,不足部分可申请省统筹指标。
加快应急建设项目审核报批。防控医疗设备购置类项目开通采购平台绿色通道,简化环节,缩短时间,确需实行紧急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实行自行采购,事后补办相关手续。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由项目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在招标时缩短时限要求。
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
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落实浙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成立融资总量不低于500亿元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重点保障2020年6月底前开工和续建的重大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项目、疫情防控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的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原则要在10亿元以上(疫情防控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的项目除外)。
明确专项政策支持。对应急专项融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对疫情防控国家重点名单内企业的急需贷款,按照央行再贷款政策给予最优惠利率,原则上在2天内实现发放。对生态环保、地下管廊、科技创新及研发、清洁能源、集成电路和配套产业等领域符合抵押补充贷款资金(PSL)运用标准的项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对其他应急专项融资项目,给予国开行政策允许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
加快授信审批进度。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建立10个应急专项项目工作推进小组,开辟优先审批、急事急办、减利让费的绿色通道,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快授信审批进度。按照项目属地原则,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级部门(省属国有企业)为主体申报,依托浙江省重大项目库,实行在线分批次滚动申报。各地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在2020年2月29日前,汇总报送第一批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融资项目清单。
三、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
各地要科学运用县(市、区)疫情动态评估五色分类法因地制宜、合理计划,派驻专人“一项一策”精准帮扶,督导属地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在严格落实“复工前六个到位、复工后五个强化”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加快有序复工,实现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两战赢。续建省重点项目原则上要在2月21日前全部实现复工,并逐步有序加大复工强度,高风险、较高风险县(市、区)酌情统筹。对有度汛要求的重点项目,要认真分析工期延误影响,提早谋划研究,提出合理度汛方案,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工程度汛安全。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在疫情受控基础上,组织总投资8500亿元左右的重大项目参加全省集中开工活动。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全力支持为重点工程提供建筑石料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服务,保障市场供应。矿山企业可直接网上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支持沿海各地积极申报区域性存量围填海处理方案。
四、协调推进重大外资项目
协同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建立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为引领的省市县三级外资重大项目专班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和协调服务,力争在标志性外资重大项目方面取得突破,推进稳外资工作落实落细。
强化重大外资项目计划引导。制订印发《2020年省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计划》,协调推进75个1亿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总投资365亿美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50亿美元左右。加快重大外资项目开工实施,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示范效应。制订印发《2020年省重大外资前期项目名单》,跟踪服务一批在谈外资重大项目,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若干个5亿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落地。
国家、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支持省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研究制订我省配套实施意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最佳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五、加快谋划实施重大项目
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四大”建设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加快推进交通投资,生态环保、城市更新和水利设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民间项目投资。2月底前制定出台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年度计划投资7500亿元以上。
大力实施“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以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谋划实施一批数字经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大产业项目。3月底前制定出台省“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投资6000亿元以上。
深入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各地要坚持两手抓,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各级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盯引,推动一批具有乘数效应的投资项目落地。2020年滚动安排实施490个省市县长项目,确保落地率达到50%以上。允许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建设的项目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
六、统筹重大项目土地保障
预支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纳入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要主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抓紧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地抓紧组织上报,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提高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加强重大项目用矿、用海保障。
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
七、加强专项债券资金支持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库制度,鼓励依法合规分别采用专项债券、“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允许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各地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严格将专项债券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相关市县应将我省1月份已下拨的专项债券资金,尽快拨付到相应的项目上,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带动有效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优选社会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迟早要干的项目以及补短板项目,作为第二批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储备等相关工作,使已发行的债券资金尽快用于相应项目。
八、统筹能源要素保障
适当放宽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按年能源消费总量的2.3%增幅释放给各设区市,同时继续实施腾出用能空间专项行动,计划腾出用能指标700万吨标准煤以保障重大产业项目(高耗煤项目除外)合理用能需求。
各设区市新增用能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大湾区新区、万亩千亿、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等重点产业平台当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低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高质量重大产业项目。以削减“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末档企业、高耗能企业用能用煤量为重点,由各设区市协调煤炭资源配置,全力保障对防疫工作有重大影响的生物医药、防疫物资、卫生设施、电力热力等重点保供用户用煤。
对已通过节能审查并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建成、释放用煤的鼓励类行业重点用煤项目,在完成当年“减煤”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放宽其用煤限制要求。
九、建立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
开展“不见面”远程审批服务。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开展投资项目事项网上办理、网上查询、下载批文,审批人员不得要求企业到办事中心提交材料或办理投资项目相关事项,通过远程安全便捷办理。
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省内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平台中需要在2020年6月底前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实行承诺制。各设区市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可全部实行承诺制。
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审批。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用地、用矿、用海、用岛、用能,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并以电子盖章批准件为批复依据,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涉及土地征收的,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矿业权抵押合同的,可不再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
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
十、完善重大项目“三服务”制度
深入开展重大项目“三服务”活动,建立重大项目驻企指导员制度。鼓励各地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担当意识强、熟悉经济工作和项目建设的干部进驻企业,做到服务主动靠前、问题不出现场。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全力推动项目道路通、物流通、资金通、人员通、政策通。
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制度作用,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清单。建立省市县长项目“双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效投资督查考核。完善省领导联系省重点项目制度,坚持项目集中开工“周通报、旬协调、月检查”推进机制,通过“担当榜”“亮红灯”等,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促进稳投资的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