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推进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建设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尽快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落实到市县,并督促各市县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铁道、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统一纳入改造计划。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开展新开工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土地、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保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季节性停工项目,要抓紧复工,加快建设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开工项目、基本建成(竣工)项目,由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并报备。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作为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要资料。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结合实际,优化2012年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集中建设的,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地段,做到给排水、供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齐全。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投资完成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压力大的地区,要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上给予倾斜。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商业设施,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手续不全、基础设施不配套、达不到入住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建设资金安排。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文件要求,指导市县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需求测算,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并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确保各类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具体贴息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分配和运营管理。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市县,完善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审查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等销售合同管理,规范配租、配售行为;探索建立物业管理新机制,规范物业服务,完善使用管理。要指导、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主动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准入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于年度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本地区及所辖市(地、州、盟)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要求,及时公开当地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点,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点考核内容。

 

六、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字[2011]57号)的实施;建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机制,及时审核评估统计数据,做好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工作,动态监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格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规定,统计开工、基本建成(竣工)要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工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为准,基本建成以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为准。快报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要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工会、行业、社区等各类组织的作用,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建设、分配和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限期整改。各省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对建设项目不落实、信息不公开、管理不到位、进展迟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约谈、问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