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20〕3号


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日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票价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票价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公益性。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统筹兼顾。票价的制定,以城市轨道交通全线网的日常运营成本为基本依据,兼顾公共财政负担能力和居民承受能力。

  (三)合理比价。根据不同公共交通工具的特点,保持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与地面常规公交票价合理的比价关系。

  (四)同网同价。全市同一制式和功能的城市轨道交通,原则上实行同网同价。

第二章  票价制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财务费用和日常运营成本构成。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中,折旧及摊销费、财务费用不计入票价,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的途径解决。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由日常运营成本和税金计算得出。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成本是指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运营支出,包括人工费用、能耗费用、日常维修费用、大修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人工费用指运营业务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费用。

  (二)能耗费用指机车牵引用电、动力照明用电及车站用电等费用。

  (三)日常维修费用指车辆及机电设备维修费等与日常运营直接相关的维修支出。

  (四)大修理费用指列车的架大修,以及供电、通信、信号等设施设备的年维修费用超出固定资产原值2%的部分。大修理费用采取预提或长期待摊的核算办法,长期待摊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五)其他费用指除人工费用、能耗费用、日常维修费用、大修理费用之外的运营管理费用,包括外包保安和站务人员费用、车站清洁费用、运营服务保险费、水费、企业办公费、审计费用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税金是指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应计入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十条  企业按规定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形成的票务损失由市财政进行专项补贴,具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中小学生、军人、定恤优抚对象优惠乘车,持“深圳通”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优惠乘车,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票务优惠措施等。补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收入包括票务收入和非票务收入。制定票价时,非票务净收入优先用于冲减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成本。政府特许经营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对非票务收入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使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及时反映日常运营成本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调整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以政府相关成本监审机构依法核定的日常运营成本为基础,票价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原票价执行年度累计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幅度。

第三章  定价程序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成本变化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制定票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的要求,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客流量、出行量、客运周转量等营运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履行价格调查、定价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票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动态调整定价机制建立后,按照动态调整定价机制制定票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折旧及摊销费,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追加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二)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追加投资所需资金并在运营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减存款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三)票务收入,是指企业为乘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所收取的票款收入。

  (四)非票务收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及企业拥有的地下空间经营范围内广告、通信、商铺等附属业务收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