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0〕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

  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坚持总量控制、节约集约、分类保障、统筹调剂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脱贫攻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根据自然资发〔2020〕91号文有关规定,2020年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脱贫攻坚,用地审批时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中14个国家深度贫困县批次用地计划指标不足时,省自然资源厅安排预支使用,年底前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用地供应清单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二)重点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直接配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农业十二大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六稳”“六保”项目应保尽保。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要做好项目储备,争取将项目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清单;涉及规划修改和布局调整的,要做好提前谋划和统筹考虑,为用地报批创造良好条件。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及时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的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管理,以及报自然资源部计划指标核销工作,实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应保尽保。

  (四)其他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原则。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与存量土地处置、违法用地整改、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指标挂钩。对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市(州),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根据国家奖励情况给予奖励,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根据国家核减情况按比例核减;根据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耕比,按相应比例扣减全年计划;根据历史(本通知印发前)违法占地查处整改到位率,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奖励,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相应比例扣减市(州)计划指标;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地方,按一定比例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具体奖励和扣减比例,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明确。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各地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的原则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资源禀赋情况和实际需求,按程序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安排。统筹落实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任务,工业用地一般不安排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非深度贫困县申报的经营性用地(房地产开发类用地)要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六)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统筹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保障辖区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采取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以县域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落实的可采取省内调剂,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市(州)政府根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辖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需求,年初下达当年补充耕地计划任务并督促县级政府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原则上不能低于前三年辖区占用耕地平均数量。县级政府要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多渠道、多途径补充耕地,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完善补充耕地省内调剂管理办法,耕地后备资源确实匮乏的,可通过流转方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改进建设用地报批方式。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计划管理改革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前做好前期工作,提高报件质量,优先申报近期开工的建设用地,并提供具体项目清单,逐一明确项目名称、投资类别、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信息,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精准报批建设用地,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二)精简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的资料一律取消,凡对办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可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办理的资料一律取消,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或本单位出具的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全省统一的用地审批申报材料清单和文本格式模板,在办事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开,方便群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根据用地审批权下放情况,再造用地审批业务流程,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按照“一云一网一平台”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立全省统一的用地审批信息系统,完善审批支撑数据,推进信息共享,省市县三级共用一个平台、一套数据,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把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用地审批管理,对照审查要点和标准,严格审查把关。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以及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用地要从严审查。县级政府要承接好委托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用地实行分级审查负责制,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用地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市(州)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符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上报审批。对报件质量不高、问题突出的,省自然资源厅要定期通报,不符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报件予以退回;对整改不力的,省政府将约谈相关负责人。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相关权力和责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县级政府负责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进一步提高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因行使委托审批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将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征地工作机制,严格履行“告知、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征收程序,规范开展土地征收;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禁止采取“现状”“政府收取纯收益”“生地净挂”等方式出让;定位巡查已供应土地利用状况,及时掌握土地开发情况,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履约,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促进全省土地依法有序高效利用。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认真抓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落实农村建房“八不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土地违法行为,对执法不严、不履职尽责的坚决从严追责问责。

  (五)提高用地审批业务水平。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用地审批的指导和服务,详细讲解用地审批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市、县两级政府要提供充足的人财物保障,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