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市、自治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新型城镇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支持新型城镇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支持新型城镇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特制定如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一)激励县级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办法,将“农业转移人口数”、“人均财力”、“城镇化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纳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奖补资金测算因素,重点向推进城镇化工作努力程度高的县(区)及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二)支持市县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分配省对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时,采用常住半年总人口、在校学生人数、城乡社保参保人数等因素测算,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按年适时调整。
(三)促进以中心城市和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充分考虑“强省会”、区域中心城市和县城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中引入“市辖区差异系数”,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及支出缺口较大的市县的财力保障。
二、支持贵阳贵安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
(一)增强财力保障。2021年—2025年,省级分享贵阳市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贵阳市,由贵阳市统筹安排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乡村振兴等领域;2021年—2025年,省财政每年将贵阳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集中超全省平均增幅部分全额安排补助贵阳,用作“四化”建设项目资本金;建立“钱随人走”的挂钩机制,充分考虑贵阳市作为人口净流入地城市的教育、卫生、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承担的压力,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进一步增强贵阳市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保障重点项目投入。同等条件下,分配权限在省级的新型城镇化相关专项资金向贵阳贵安倾斜,优先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推荐贵阳贵安项目,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安排向贵阳贵安倾斜。
(三)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支持贵阳贵安轨道交通、重大水源工程等新建的PPP项目作为省级重点项目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并组织实施,享受省财政、交通、水利、发改等部门和省属行业国有龙头企业支持省PPP重点项目有关政策。
三、实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省级在分配下达公共服务相关专项资金时,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采用参保人数、在校生人数、地区常住人口数等因素,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群众救助等转移性支付补助政策。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经费基准定额,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政策。通过加大向人口流入地和吸纳人口较多的中心城镇,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等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逐步提高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
四、优化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结构
(一)支持地方加强公共服务体系相关设施建设。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公共服务相关专项等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将围绕我省新型城镇化空间布局,支持省会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和县城用于优化学校、医院、养老、防汛防灾等获得中央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
(二)着力推进“三改”。着眼满足群众改善生活品质需求,继续发挥好中央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面推进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支持县城基础设施“补短板”。对无收益的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民生类设施,如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市雨污管网、民政救助相关设施建设等,支持市县积极向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新型城镇化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城乡建设发展等专项资金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支持,提高县城承载能力。
(四)转变省级资金补助方式。对市县有一定收益的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如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地下综合管廊等,省级原则上不再进行直接补助,主要通过向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推荐项目方式支持;各地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地方大力实施PPP模式,通过完善收费机制,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省级补助资金将主要通过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分配,省级补助部分原则上不超过政府应承担部分的30%。
五、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一)激发就业创业活力。省市财政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作为分配因素。省级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儿童专项资金、锦绣计划专项资金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及人才培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及巾帼家政、妇女手工特色产业等发展。
(二)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以工业大突破助推新型城镇化,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新型工业化基金等,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投贷联动、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三)支持实施人才新政。充分用好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重点产业高端人才团队等,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重点给予奖励。
六、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省级财政在2021—2025年,连续5年每年出资30—50亿元,注入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重点围绕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商业化的模式、市场化的手段,经营盘活城市资产、丰富城市功能、满足市民需求,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重点投向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和绿色小镇等项目,以产业化促进城镇化。通过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与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联动,形成财政出资合力,引导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城镇化的投入。
七、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以经营城市的理念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完善政府投资的回报机制。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债务管理,依法合规通过政府债券举借债务,严禁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严禁通过不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变相举债。严禁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严禁“三边工程”、严禁以新型城镇化之名兴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八、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型城化相关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一是要扎实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二是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三是科学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与我省新型城镇化目标保持一致,完善以城镇、社区为单元的综合配套功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新型城镇化相关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