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甬财建〔2021〕1194号


各相关区县(市)财政局、住建部门: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 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4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第一批审核意见》(财办综〔2021〕22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98742万元,纳入直达资金管理(项目代码Z13508000028),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二、该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资金结合我市2022年度各地计划目标任务进行分配,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三、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四、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宁波市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