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目标,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能源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目标,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奖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包括电动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公交车和超级电容公交车等各类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补资金由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下达用于兑现我市已建成投运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资金;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纳入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公用充电设施设备运营度电奖励补贴与市级平台运营维护的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平台是指按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运行的公益性的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能源局牵头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管理、开展项目核查、进行项目认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和预算监管工作。
第六条 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照项目法分配。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奖补资金奖励补贴对象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在本市辖区内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其中,中央财政分配下达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用于兑现2020年底前已建成投运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奖励补贴;市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运营度电奖励补贴、支持市级平台运营维护。
第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统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三)承担公用、专用充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四)电能可计量。
(五)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六)充电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
第九条 以下充电基础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补贴的项目范围:
市住建局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甬DX-05,现更新为《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甬DX/JS008-2020),对于宁波市域内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配建指标内的充电设施不予奖励补贴。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以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单个申报企业单位充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少于200千瓦。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市级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具备公共政策支持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实施项目监管、制定财政政策等提供服务和支撑。
(二)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三)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四)承担充电设施核查工作,承担各企业平台的接入和向市级相关平台和上级平台接入工作,并对市级平台和数据信息安全负责。
第三章 奖励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要求和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对2020年底前已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兑现奖励补贴。其中:2016年期间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标准(基准)为:直流快充桩不高于600元/千瓦、交流慢充桩不高于300元/千瓦;对于在居住小区建设并服务居民的有序充电模式的交流充电桩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对于换电站按照装机功率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设备,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以后年度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逐年退坡15个百分点,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016年基准的85%、70%、55%、40%。
该部分奖补资金以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分配下达到我市的资金为限,在可用额度内统筹安排使用,各年度根据国家奖励资金到位情况阶段平衡。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超过中央资金预算指标的,奖补金额按照差额同比例核减。
第十三条 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不含电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下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不超过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运营度电奖励补贴;其中,年度运营度电奖励补贴执行时已享受过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的,按照不超过0.16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运营度电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一定数额奖补资金,支持市级平台运行维护,开展与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及市级新能源车辆监管等市级平台数据接入和互联互通、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数据信息处理分析报告、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充电设施核查、为公众提供充电设施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由市能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能源局组织开展对相关申报材料审评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计。根据审评结果,市能源局提出奖补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绩效监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市能源局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主体,重点监控奖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期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体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及绩效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出台充电设施奖补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