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转移资金使用的通知

闽工信联函节能〔2022〕352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 

  为更好地落实《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2号),加快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抓紧项目征集入库工作 

  (一)抓紧征集项目。建立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随时受理申报、审核入库、集中发布的制度。各地要抓紧征集并汇总上报,省工信厅将不定期发布入库名单。 

  (二)企业申报材料。企业在申报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时,申报材料除按《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节能〔2021〕591号)要求外,企业还需提交项目预估节能量承诺函。 

  (三)项目入库程序。经县(市、区)、设区市工信部门分别初审、复核后汇总上报,省工信厅审核入库并发布。 

  二、加快使用转移支付资金 

  (一)根据省工信厅公布的省工业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名单,各地可在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奖补资金至企业。待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还少补”原则下达奖补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二)2021年内已完成节能量审核的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等,且未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适用相应设区市2021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经费从上年结余结转资金中支出。 

  (三)2021年内已完成节能改造、节能量符合《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节能〔2021〕591号)入库要求、2022年才完成节能量审核的节能改造项目,且适用相应设区市2022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经费从上年结余结转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从2022年及后续年度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2022年内实施、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可按《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节能〔2021〕591号)要求入库,适用相应设区市2022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经费从2022年及后续年度专项资金中支出。 

  (五)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等不涉及产品能效水平提升的节能项目,可不要求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值。 

  三、规范节能量验收工作 

  (一)申请验收。项目完工投产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信部门提交验收请示报告,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节能量现场审核验收工作,现场核查时工信部门的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二)审核工作。节能量验收审核内容、主要节能量计算方法等可参考《福建省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见附件)。 

  (三)专家组成。专家由各设区技术力量组成,或从省节能中心建立的省级节能量审核专家库中抽选。一般情况下,专家组由3名及以上专家组成。 

  请各地抓紧落实,加快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附件:福建省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核算指南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