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残联《广西“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残联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实施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区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持续提升,保障机制日趋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学段服务拓展力度不够、融合教育质量不高、特殊教育资源不足、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仍是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尊重差异、多元融合”原则,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各阶段适龄残疾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材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建立,融合教育全面推进。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全面落实“一人一案”。研究制定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安置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依托各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提出入学建议。按照普通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骨干、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全覆盖、零拒绝”做好教育安置。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确保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不失学辍学。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2.扩大随班就读规模。研究制定随班就读工作指南,建立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规范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到2025年,全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达到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60%以上。

3.发挥特殊教育学校骨干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服务能力。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应具备招收所有障碍类型残疾学生的能力,在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学生教育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市域内视力、听力障碍学生全部集中就读。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具备招收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学生的能力。将特殊教育学校打造成能充分满足区域内残疾学生特殊教育需求,兼具区域资源中心功能的特殊教育服务综合体。

4.规范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有关要求,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学生,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制定送教上门服务标准,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合理控制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学生规模,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送教上门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15%。

(二)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多举措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研究制定融合幼儿园建设规范,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幼儿园(班),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每个设区市至少应设有一所公办幼儿园作为康复定点机构开展融合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2.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重点支持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开展面向全区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2025年实现每个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有一个残疾人中等职教部(班),为残疾学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

3.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加强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建设,扩大招生指标。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残疾学生的需求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相关专业。支持有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增设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为残疾人实现终身学习提供条件。

(三)推进融合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1.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支持建立示范性融合办学的特殊教育集团,探索适合本地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创设融合教育环境,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开展融合教育实验区实验学校创建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综合改革,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2.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拓宽就业渠道;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为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供便捷,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残疾学生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深化校企合作,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场所、资源,协同实施教学、培训,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

3.推动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符合条件的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推进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开发特殊教育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4.推动科研、教学改革与特殊教育融合。鼓励高校、教科研机构开展特殊教育科研项目研究,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孤独症、多重障碍学生教育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建立入学评估、幼小衔接和助教陪读制度。将陪同康复服务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体系,享受康复定点补助,为孤独症和多重障碍学生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减轻家长负担提供支持。

(四)提升特殊教育基础能力。

1.加强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依托南宁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自治区视障教育基地,统筹解决全区视障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问题。每个设区市应建有1所相当规模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2所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教班。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建有1所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较多且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学位不足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8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根据残疾儿童就学实际可扩大现有特殊教育学校规模或规划建设第二所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要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支持南宁市和较大城市独立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

2.推进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依托广西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建立自治区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统筹全区特殊教育资源,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依托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本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供专业化的特殊教育指导和服务。鼓励依托设在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逐步实现自治区—市—县—校四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

3.建设布局合理的资源教室。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残疾儿童入学分布情况,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在区域内选择若干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对接收5名(含)以上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创造条件设立专门的资源教室,并按照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根据学生残疾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兼职资源教师及专业人员,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等特殊教育专业服务。

4.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对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支持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扩建。开展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学校的“校中校”专项治理行动,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达标建设专项督导评估,推动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标准及时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从2022年起,自治区每年评建3个左右自治区高品质星级特殊教育学校,10个左右标准化特殊教育资源中心,20个左右标准化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五)健全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加大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加大残联、妇联等行业部门对残疾人教育的辅助作用,足额发放残疾人教育专项资助经费,应补尽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在幼儿园就读的,享受免保教费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实行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及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在普通高中就读的,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享受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待遇。

2.提高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全面落实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到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地结合地方财力和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学生参照相应学段标准执行。在校生不足100人的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按100人标准拨付公用经费。

3.落实特殊教育资源奖补政策。按照《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十四五”期间基础教育项目奖补资金标准的通知》(桂教基建〔2021〕36号)精神及投资总额度,自治区给予每所新建(迁建)九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最高奖补资金2000万元,对改扩建的特殊教育学校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适当补助;给予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奖补资金10万—50万元;给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奖补资金10万—20万元;给予开展“两端延伸”、“医教结合”、“送教上门”、“随班就读”等实验区实验学校奖补资金50万元。

4.拓宽特殊教育经费筹措渠道。中央财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向重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等。继续将特殊教育纳入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继续安排特殊教育补助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鼓励各地财政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对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进一步优化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辅助器具、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补助等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助教陪读辅助资金。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特殊教育师资。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暂行办法》,加大特殊教育教师补充力度。适当降低艰苦地区、特殊教育教师招聘困难地区、师资水平薄弱地区特殊教育教师的招录门槛,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招聘条件,加强各类康复专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强化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含幼儿园)的师资配备,各市、县(市、区)在核定的学校编制总数内统筹解决资源教师配备问题。县级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

2.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完善培养层次,提高培养质量。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注重培养适应特殊教育需要、具有职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类专业应开设特殊教育内容课程,将其列为必修课程并提高其课时比例。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开设培训课程,逐步形成分级分类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将特殊教育纳入各级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训内容并单列,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搭建平台,打造自治区特殊教育名师队伍。组织开展特殊教育教研活动和专项比赛,切实提升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技能。

3.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地位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普通学校(幼儿园)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倾斜,具体比例由学校(幼儿园)结合实际确定。从2023年起,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可在原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允许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申报职称评审,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一专多能发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特殊教育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择优推荐参与各类评选表彰。将参与送教上门、随班就读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等同于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支教要求。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工作,把办好特殊教育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并协调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抚育和教育支持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残疾儿童青少年健康筛查及相关康复支持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项目的支持工作。加强自治区级、市级统筹,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与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协同的专业支持工作机制。

(三)强化督导考核。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中,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纳入日常督导范围。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评范畴,建立激励和问责机制,确保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有效实施。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